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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程
序(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航西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
215号)以及《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FI/T5026-2012)等法律、法
规和标准,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辖区内通用机场的
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程序所称通用机场,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
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
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和公务飞行、
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
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主要用于固定翼飞机、直升机进行
通用航空作业等飞行活动。
本程序不适用于水上机场。
第四条通用机场对应于民航局下发的《通用机场建设规范》,
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通用机场是指开展10-29(含)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
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或作为政府应急救援及
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机场以及民用航空器生产组装厂家、科研机构
的试飞场。
二类通用机场是指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
高月起降量在600-300。架次之间的机场,高架直升机机场列为
二类小型通用机场。
三类通用机场是指除一、二类以外的通用机场。
第五条通用机场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
技术标准,履行相关建设程序。
第六条通用机场设计应当委托具有民用机场设计资质的单位
编制。
第七条通用机场建设程序:
一、二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包括:场址审查、立项代可行性研
究报告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实施和行业验收。
三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包括:设计方案审查、行业验收。
第八条一、二类通用机场在各阶段应进行航行服务研究,包
括飞行程序、飞机起飞性能分析。
第九条一、二类通用机场有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工程
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批相应台址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条通用机场工程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
具体分类按照民航局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航建设工程招投
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民航发〔2011D34号)
执行。.
第二章场址审查
第十一条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组织机场选址工作,并委托编
制选址报告。报告附件中应包含:机场场址应当满足《通用机场建
设规范》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军区空军及以上军事机关对场址及空
域的意见、当地城市规划、交通市政、环保和文物保护、无线电管
理机构、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选址报告审查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由省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向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提
出申请文件及选址报告;
(二)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对选址报告(包括飞行程序方案)
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
(三)项目法人根据评审意见组织修改完善选址报告;
(四)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选址报告后,于
20个工作日内出具场址行业审查意见。
第三章立项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第十三条立项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
应民用机场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四条立项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
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第十五条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负责审查并出具行业意见。
第十六条若申请民航发展基金补助,需报民航局投资主管部
门审批。
第四章初步设计审查
第十七条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项目内容、规划及标准符合批复的立项代可行性研究报
告;
(二)符合国家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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