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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项受贿罪裁判要旨集成--劳务报酬、合伙经营、优惠购房及重大立功等的认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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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项受贿罪裁判要旨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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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合伙经营、优惠购房及重大立功等的认定

编者按:新司法解释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以“数

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为认定受贿罪量刑情

节的方式。现今,受贿罪数额动辄几百万、几千万元已不鲜见,司法

解释将三百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有利于明确这些“巨

贪”的定罪量刑,但对数额三百万元以上的档次如何划分,将由法官

根据具体案情酌定。本文小编特意整理出全国各地关于受贿罪的20

项裁判要旨,以供法律人参考。有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问题一:国家工作人员以“劳务报酬”为名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

认定为受贿。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407号

裁判要旨:方某在某市西大门景观绿地建设工程中为某市某某

园林有限公司提供了技术、管理服务,根据方某的职权,结合方某收

受的“劳务报酬”的数额,也应当认定方某与施某之间的“劳务聘用

关系”基于方某的职务之便所形成,属于以劳务聘用为名,行贿赂之

实,应全额认定。

问题二:索要正当合伙承包经营经营的分成不构成受贿罪。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5号

裁判要旨:参与合伙业务,确立共同经营关系、共担风险,共享

收益,参与或实施具体业务活动、提供服务,确有证据证明的,索要

正当合伙承包经营的分成,为正常经营活动的收益分成问题,不构成

受贿罪。

问题三:行为人在案发前主动退还贿赂款的行为,如何处理?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017号

裁判要旨:“主动退还”情形的处理。实践中,“主动退还”的

情况复杂多样,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把握的标准不一,故《意

见》对此种情形未作规定。近年来,“主动退还”被追诉的案件越来

越多,如何把握此类案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成为人民法院审判中的

难题。我们认为,对于“主动退还”情形,可以结合收受财物的时间

长短、数额大小以及是否牟利等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不以犯罪论处,

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问题四:以合伙经营为名,利用职务便利强要他人支付高额投资

回报,属于索贿行为。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384号

裁判要旨:胡发群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强要姚贵禄支

付145万元投资收益及汽车升值款,不是其投资产生的合理利润或孳

息,而是变相向姚贵禄索贿。理由:(一)贵禄没有与胡发群合伙经

营出租车业务的意向;(二)合伙协议未规定胡发群参与共同经营,

胡发群也不承担合伙经营的风险;(三)胡发群与姚贵禄从未进行真

正的结算,两次所谓的结算都是胡发群单方要钱;(四)姚贵禄没有

主动向胡发群借钱,没有证据显示其经营遇到资金困难,缺乏借钱的

前提;(五)胡发群在整个过程中恃权借机要钱的真实面目暴露无遗,

姚贵禄自始至终认为胡发群要求与他合伙就是制造投资回报的借口

向他要钱,他签订这个协议就准备让胡发群来拿钱。综上,二者索贿

与被索贿的关系非常明确。

问题五:以“合作投资”为名实际由他人出资的,受贿数额应为

他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724号

裁判要旨:朱永林的受贿数额应认定为50万元。理由如下:(一)

朱永林从苏四荣处共收受110万元,其中50万元是苏四荣为朱永林

支付的“合作”资金,其余60万元是“投资”所得利润,故朱永林

受贿数额应为50万元。(二)朱曾经付给苏四荣的30万元不应从受

贿总额中扣除。朱永林返还给苏四荣30万元定金时,苏四荣与下家

邱小根已谈妥加价转卖,邱小根还写下欠朱永林60万元的欠条,之

后朱永林才拿出30万元。朱永林所支付的30万元,不符合投资款在

投资中承担风险的本质特征,实质上是苏四荣为感谢朱永林而给予的

好处费。另外,从行贿方的主观故意来看,双方行贿的数额也是以出

资额即50万元为基础的。

问题六:如何区分国家工作人员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房与以交易

形式收受贿赂?

案列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975号

裁判要旨: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区分:(一)从受贿罪权钱交

易的本质进行区分。在交易型受贿中,从形式上看,行贿人和受贿人

双方存在一般市场交易行为,以金钱和物品的对价进行支付,通常包

含打折、让利等优惠,但是上述优惠并不是一般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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