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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

秩序,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文件,特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对取得我校学籍的普通高等职业专科学生,

在校期间的安全教育、管理及事故处理的规范。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安全

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学生开展安全宣传、实

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积极引导学生进行

安全、健康的发展。

第四条学校开展学生安全教育管理的原则是:预防、教育为

主;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维护学生权益;管疏结合,明确责

任。

第二章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

第五条为加强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学校成立学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安全工作的院领导

任组长,学生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处、保卫处、团委、总

务处、财务处、实训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及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

领导组成,学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公室,

设在学生处,负责处理各种学生安全突发事件。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及各系要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

下,制定相关的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并报学生安全事故

处理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学校保卫处应定期对全校及安全隐患较多的部门进行

安全检查,并定期进行安全情况通报;定期开展安全工作的总结、

评比和表彰活动。

第八条凡学校有关部门及各系组织的教育教学计划活动有安

全要求的,必须制定相关安全规程。活动组织单位必须在开展各

项活动时,提前进行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宣传,并设专

人负责安全工作。

第九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参与危害社

会及学校稳定的活动;不得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要注意自身安

全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第十条学生在参加各项教育教学计划活动时中,要遵守纪律

和有关规定。

(-)在实验室要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操作。

(二)在实习、社会实践、军训及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规

定,注意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校园发生刑事、交通等案件或事故时,在场学生应

积极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校园安全

第十二条学生有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的义务。学生在校期间

的日常生活、学习、军训、实习和各项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服从管理,

听从指挥。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自觉遵守治安管理规定,不得私藏和使用

管制刀具、仿真枪支等违禁品,违反规定者按治安管理规定和学

校纪律处理,触犯刑法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必须处处注意安全,不得攀越校门、围墙、窗

户和栏杆,不得坐在窗台、阳台护栏或在其附近进行嬉闹、推挤、

依靠等不安全行为;禁止在高、危等处晾、晒衣服、棉被等可能

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维护宿舍安全。不得留宿外来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确需留宿的,

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留宿人员要遵纪守法,离校时要及时办理注

销登记手续;严禁留宿异性。

第十六条学生要自觉做好防火工作。不得在宿舍楼焚烧废弃

物;不得使用蜡烛、煤油炉、酒精炉、液化炉、木炭炉等明火工

具;不得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炉壶、电炒锅、电热棒等电热器;不

得私拉电线及私自安装电源插座和开关;不得存放和使用易燃、易

爆物品等。

第十七条学生必须自觉加强个人财物管理,离开宿舍应随手

关好门窗,保管好钥匙;贵重物品、重要证件等应妥善保管,随身

携带现金数额要适当。

第十八条学生要自觉维护校园秩序,不乱扔酒瓶或其他物品,

以免伤害他人和破坏环境。

第十九条学生要自觉遵守消防安全和校园治安管理的有关规

定,爱护各种消防设施。

第二十条学生要加强体育锻炼,增强体质,患病应及时就医。

凡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和其他不宜在校继续

就读的疾病,而且休学仍无法治愈的学生,要按规定退学;被退

学的学生必须由其监护人在一周内办完相关手续并领回。

第四章校外活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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