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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对减少安全隐患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至于对于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要落实好哪些管理规定呢?下面就随爱汇

网店铺一起来了解下吧!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篇1

一、根据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

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

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在我公司实施承租的单

位(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综合管理部是出租房屋(场地)的防火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房

屋出租时应按以上规定,根据承租方的租房(场地)用途,应使出租房屋

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必要时需经过消防安全验收。

三、综合管理部应按照61号令的规定,在房屋(场地)出租合同中

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包括灭火器材的配备、老化线路

的更换等),与承租方签定安全协议,并进行造册登记,报送安全保卫

部。

四、房屋出租合同中必须在明确房屋(场地)用途的同时,规定承

租方不得随意增大设备负荷,不得随意对线路、房屋结构等变更改造,

否则,发生火灾事故的责任应有承租方承担。

五、承租方若因需要改变租赁房屋(场地)的用途或增大设备负荷、

对线路、房屋结构进行改造时,必须首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且必

须保证出租房屋(场地)用途等改变后,仍能达到消防安全

要求。

六、不准将房屋(场地)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和生产、储存易燃易

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承租人。

七、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嫌疑的,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

措施予以制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安全保卫部并积极配合进行查处。

八、主管部门负责对出租房屋(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

排除不安全隐患,保证承租方的安全。

九、房屋停止租赁时,应及时到安全保卫部办理注销手续,不得

冒名顶替出租转租。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篇2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

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出租屋租住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除旅馆以外以营利为目的,

公民私有或单位、集体所有的出租给他人居住(包括兼有生产、经营、

仓储等用途)的出租屋。

第三条各镇(区)和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

则,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各公安分局和派出所及

消防大队要积极协助辖区镇(区)和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出租屋的消防安

全工作。

第四条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

务中心”)及村(居)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管理服务

站”)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掌握辖区内出租屋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情况,建立出租

屋消防管理档案,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反映消防安全工作情

况,并提出工作意见;

(二)对辖区内出租屋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

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配合当地消防安全部门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者进行处理和开展

各项消防调查活动;

(四)以管理服务中心(站)宣传栏等为依托向出租人及租住人员宣传

与出租屋消防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各镇区、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

及时掌握本辖区出租屋的消防安全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

识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形式将出租人和租住人员

义务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使广大群众提高认识,对照检验,自行

整改。

第六条各镇区应定期统一组织、布置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管理

服务中心(站)和当地村(居)委员会在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下,分期、分批

对出租屋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发出《出租屋隐患

告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过期不整改的,应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依法查处。

第七条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协管员应对本辖区内的出租屋实行

经常性巡查,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发出《出租屋隐患告知书》,

及时督促整改,并做好记录。对不进行整改的,迅速报告当地公安消

防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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