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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关于农产品调研的报告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认真开展农资、农产品税收政策调

研工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现行农资、农产品主要涉及的免税税收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1.从事农产品种植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2.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但初加工免税前

提是一定要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

税[2008]149号)和后续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文

件的范围;

(二)增值税方面:

1.对农资方面的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

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

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

比重高于70%)。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

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

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

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

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

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

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

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

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精、异丙甲草

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2.现行对农产品方面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

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属

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农资、农产品主要涉及的免税税收政策运行的弊端

及给税收征管带来的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1.农产品种植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中存在的

问题。农产品种植企业免税,应提供其从事种植业的证明资

料,从以往种植业企业提供的种植业证明来看,主要是:村

委开具的合作社成员各家种植土地证明、村委与种植企业签

订的租地合同、有的种植企业与个人签订的租地合同,这些

证明、合同的出具人多为村委和农民,较容易取得,可信度

不高,申请免税的种植土地毕竟是占很少数,即便不真实也

很难证实其真实性,给税务机关的免税管理带来了困难。种

植企业免税如果不能提供强有力的种植证明,可能会借助免

税的优势虚开销售发票,发票开具的销售金额远大于其真正

的种植能力,造成后续环节的虚假税前扣除,形成企业所得

税税收流失。种植企业免税如果不能提供强有力的种植证

明,就很难区分出销售产品是种植的还是从事商业购销的,

致使很大一部分从事购销农产品不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采

取提供虚假证明的方式按种植业免税,在农产品种类很普遍

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很难防止这种用购销装扮成种植减免的

税收征管漏洞。

2.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税给税收征管带来的问题。一是

由于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增值税减免,并且其初加工项目所得

减免,一方面这类企业源头取得的农产品发票或自行开具的

收购发票不实,另一方面这种特殊优惠身份可导致其虚开农

产品初加工产品销售金额,造成下一深加工行业的税收虚假

抵扣进项税。现行农产品抵扣政策采用“前免后抵、自开自

抵”的方式,违背了增值税征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造成购

销双方相互制约的增值税征扣税链条机制失效,不完善的政

策链条为虚开收购发票偷税提供了可能。二是会形成征不到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所得税。从各地稽查中发现的偷骗税手

段主要有: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时,利用政策漏洞虚开

收购发票,多列金额和数量,虚增进项税额以达到偷税的目

的;虚开收购发票以虚增进项税额,进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获利,帮助其他纳税人偷税;向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

品时,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

票,既使自己多抵扣税款,也帮助销售方逃避监管。购进取

得的虚开的发票、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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