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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几个相关问题

【摘要】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

的焦点,由于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对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也有不

同的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更好的运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

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确保执法标

准的统一,是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而在这类案

件处理中的法律适用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本文就医疗事故概

念,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举证以及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

用等方面加以粗浅探讨。

【关键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适用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医患纠纷也不断增多。医疗事故案件

越来越多的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话题。笔者认为,合理解决医疗事

故损害赔偿问题,减少医患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双方的合法

权益,是医学界和法律界都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我国应当从

立法着手,通过完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来推进医疗法

制的改革。本文从医疗事故的概念着手,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举证以及司法实践中对医疗事故损害

赔偿的法律适用几方面加以探讨。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及与医疗纠纷的区别

2002年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

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

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在实际解决医患问题时,常发生医疗事故与

医疗纠纷问题的混淆,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

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医患纠葛,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

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纠纷案件,统称为医疗纠纷。《侵权责任

法》使用了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概念,摒弃了《条例》中医疗

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两个不同概念,但司法实践中仍有医疗事

故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举证

在医疗事故侵权责任中,因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

特点,患者及其家属由于缺乏足够的医学专业知识,不可能知道其

所受的人身损害与争议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更无法提

出相应的证据,为保护受害患方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

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

担举证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医疗事故引起的侵权诉讼案

件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原则。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依据法律的

规定,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承担举证责任,而

由对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与否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

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的事实请求成立

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范围

在处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有关在法律适用及赔偿标准问

题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特别是在精神损害赔偿和死亡赔偿金等方

面,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元不等,因此不利于维护我国法律的统

一性和严肃性。到目前为止,各地法院处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适用

的法律主要包括:2002年实施的《条例》、1986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2003年1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事故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年12

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2010年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笔者认为,现阶段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律不一致的问题主要是因为缺

乏统一的法律依据,根据《条例》规定“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

其他后果”才能构成医疗事故,这说明医方过失导致患者人身损害

未达到“明显”程度的,不构成医疗事故。可以看出,医疗差错并

未完全纳入医疗事故范围,因此,从保护患者权益方面看,《条例》

有一定的局限性,而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只要因行为人的过错

而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损害,受害人应享有损害赔偿

请求权,并没有限定这种损害的类型和程度。患方只要认为医疗机

构的医疗行为侵犯了其生命、健康及财产等民事权益,且造成了损

害的事实,就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此类纠纷既包括了医疗事故引

起的民事赔偿,也包括了医疗事故以外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

用于民法通则,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同

时《条例》将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确定为侵权责任,也着重强

调“过失”在医疗事故责任构成要件中的重要性,充分体现了过错

责任原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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