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当利案例.pdfVIP

  1.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不得当利案例

篇一:民法案例分类集锦(不当得利)

案例1.农民某甲与某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其所有的两头黄牛宰杀后,净

得的牛肉按每千克7元的价格进行结算;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再由某甲

付宰杀费4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

70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40元,共得2800元。某甲得知此事后,认

为牛黄应当归其所有,遂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所得的2800元价款。肉联厂认为牛

黄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约定是归肉联厂的,因此拒绝给某甲该款。双方发生纠

纷。

[问题]1.两头牛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了肉联厂?2.牛黄应归谁所有?

3、某甲能否要回此2800元?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

分析^p:孳息的归属

1.两头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由于某甲与肉联厂之间只存在牛肉加工承揽合

同,并将牛头、牛皮、牛下水及屠宰费40元作为肉联厂将牛宰杀并加工成牛肉这

一行为的报酬,并无约定牛整体转让的意思表示,因此两头牛的所有权不发生转

移。

2.牛黄归某甲所有。牛黄是牛的孳息,而不是牛下水的孽息,根据孳息归属

的原则,孽息的归属应当与其主物相一致,自然牛黄应当归牛的所有人某甲所有。

3.某甲有权要回2800元。因为牛黄是归某甲所有,肉联厂所得的2800元属

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案例2.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

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牛卖掉。以

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牛以120元

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王某。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便要求王某返还。王某称

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拒不交牛。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

卖牛所得的120元。刘某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拣的,而是自己跑来的,合

理合法,拒不承担责任。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卖牛所得120元。

第1页共8页

[问题]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2、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

求?分析^p:不当得利及其效力

1.刘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利

益,致他人受损害的行为。本案中,刘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故意占为已

有,没有合法根据,并以非法手段骗得卖牛证明卖掉此牛,取得不当利益,属于不

当得利。

2.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刘某卖牛所得的120元属于不当

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人李某。考察法条:《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

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

人。”

篇二:不当得利案件总结

不当得利案件

案件一:

刘某红的银行卡里莫名多了35万元,这是“天上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的

午餐,别人的东西终究是别人的。法院最终判决刘某红不当得利须返还,并承担本

案诉讼费。网上转账:

误将钱转入他人账户

原告马某英与被告刘某红曾有过账户往来,原告在其电脑存有被告的账户信

息,今年3月22日,原告委托他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转账,因原告的委

托人一时疏忽,误将人民币35万元打入被告刘某红账户,原告发现失误后即与被

告联系,要求其返还遭拒,后来还玩起了“躲猫猫”,无奈之下,原告一纸诉状递

到其原籍所在地兴宁市人民法院,要求返还人民币35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

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供了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实时转账交易

(个人)回单(付款方),该回单证实在2021年3月22日,原告马某英将人民币

35万元转账到刘某红账户内。法院经向刘某红的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调查,证

实其一向在外、地址不详、无法联系。法院向刘某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

第2页共8页

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但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庭参加诉

讼、主张其权利。

法院判决:

被告返还35万元

梅州兴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马某英在2021年3月22日将人民币35万

元通过电子银行

文档评论(0)

159****5512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