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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当利案例
篇一:民法案例分类集锦(不当得利)
案例1.农民某甲与某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其所有的两头黄牛宰杀后,净
得的牛肉按每千克7元的价格进行结算;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再由某甲
付宰杀费4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
70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40元,共得2800元。某甲得知此事后,认
为牛黄应当归其所有,遂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所得的2800元价款。肉联厂认为牛
黄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约定是归肉联厂的,因此拒绝给某甲该款。双方发生纠
纷。
[问题]1.两头牛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了肉联厂?2.牛黄应归谁所有?
3、某甲能否要回此2800元?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
分析^p:孳息的归属
1.两头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由于某甲与肉联厂之间只存在牛肉加工承揽合
同,并将牛头、牛皮、牛下水及屠宰费40元作为肉联厂将牛宰杀并加工成牛肉这
一行为的报酬,并无约定牛整体转让的意思表示,因此两头牛的所有权不发生转
移。
2.牛黄归某甲所有。牛黄是牛的孳息,而不是牛下水的孽息,根据孳息归属
的原则,孽息的归属应当与其主物相一致,自然牛黄应当归牛的所有人某甲所有。
3.某甲有权要回2800元。因为牛黄是归某甲所有,肉联厂所得的2800元属
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案例2.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
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牛卖掉。以
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牛以120元
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王某。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便要求王某返还。王某称
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拒不交牛。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
卖牛所得的120元。刘某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拣的,而是自己跑来的,合
理合法,拒不承担责任。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卖牛所得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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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2、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
求?分析^p:不当得利及其效力
1.刘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利
益,致他人受损害的行为。本案中,刘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故意占为已
有,没有合法根据,并以非法手段骗得卖牛证明卖掉此牛,取得不当利益,属于不
当得利。
2.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刘某卖牛所得的120元属于不当
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人李某。考察法条:《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
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
人。”
篇二:不当得利案件总结
不当得利案件
案件一:
刘某红的银行卡里莫名多了35万元,这是“天上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的
午餐,别人的东西终究是别人的。法院最终判决刘某红不当得利须返还,并承担本
案诉讼费。网上转账:
误将钱转入他人账户
原告马某英与被告刘某红曾有过账户往来,原告在其电脑存有被告的账户信
息,今年3月22日,原告委托他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转账,因原告的委
托人一时疏忽,误将人民币35万元打入被告刘某红账户,原告发现失误后即与被
告联系,要求其返还遭拒,后来还玩起了“躲猫猫”,无奈之下,原告一纸诉状递
到其原籍所在地兴宁市人民法院,要求返还人民币35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
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供了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实时转账交易
(个人)回单(付款方),该回单证实在2021年3月22日,原告马某英将人民币
35万元转账到刘某红账户内。法院经向刘某红的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调查,证
实其一向在外、地址不详、无法联系。法院向刘某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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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但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庭参加诉
讼、主张其权利。
法院判决:
被告返还35万元
梅州兴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马某英在2021年3月22日将人民币35万
元通过电子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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