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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消费者权利法律保护规制困境分析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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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C\o1-2\h\u2595共享经济消费者权利法律保护规制困境分析综述 1

22336一、共享经济消费者权益损害之基本形态 1

30570二、平台主导下消费者权益核心损害规制困境分析 2

28189三、核心问题提出:平台主导下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受损 3

一、共享经济消费者权益损害之基本形态

2019年共享经济发展报告显示我国共享消费人数超过7.6亿人国家信息中心:《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0》,/News/568/10429.htm,访问日期:2020年12月8日。。目前,共享经济中消费者权利法律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其区别于传统经济模式的新特征而引发的规制困境,主要表现在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权益侵害。通过在无讼案例网上的检索,2019年涉及网约车案件728件,其中民事案件616

国家信息中心:《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0》,/News/568/10429.htm,访问日期:2020年12月8日。

一是产品服务质量安全隐患。共享经济模式下,消费形式和消费对象呈现多元化,平台对产品共享的过于推崇而忽略产品质量的审查,对平台用户人身安全埋下隐患。同时共享经济下消费者与经营者共通,引发了市场准入门槛的良莠不齐,以致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二是数据信息安全遭遇威胁。共享经济具有互联网时代大数据化的典型特征。大数据化即共享型经济的发展需要借用算法匹配需求和供给,以克服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但因法律规制的滞后性,使得现行法律无法充分有效调整共享领域,尤其使共享经济中消费者信息的使用和保护出现规制空白。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中,泄露用户信息一旦使消费者受到不同程度的骚扰和威胁,一方面网络用户的消费积极性会受到打击,保守的消费者或会选择注销平台用户信息,放弃共享经济的便利退回传统消费领域张衡:《共享经济时代政府监管的困境与变革》,载于《信息安全与通信必威体育官网网址》,2016年第1期。;另一方面,很多共享经济模式都需要用户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然而,很多共享经济平台通过网民协议,以格式条款等方式“骗取”的用户授权。平台获取的个人信息,结合用户行为的偏好大都被用作精准广告的投放。共享经济本身也是数据经济,本应倾向于大数据的合理使用,大数据因不可识别到个人身份,性质属于知识产权。但实践中,平台对用户数据的采集和处理早已超过了大数据类型,大数据与网民协议已经被当作“挡箭牌”,成为共享经济滥用用户数据权的帮凶甘培忠:《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三是争抢用户引发不正当竞争形成市场垄断。面对传统经济中的同行业,共享性企业借助便利、优廉等得天独厚的优势,较为轻易占据了大量市场,大有取代传统竞争行业。共享经济抢占市场的模式都出奇的一致,吸收资本,重平台运作,发放大额优惠券,更便捷高效的服务和交互方式,对同行竞争者致命一击。不难发现,新经济背景下同企业间多以价格战打压对手,通过资本的持续注入,获取市场份额,挤压市场空间,最后成为头部企业,得到行业大额比例郑联盛:《共享经济:本质、机制、模式与风险》,载于《国际经济评论》,2017年第6期。

张衡:《共享经济时代政府监管的困境与变革》,载于《信息安全与通信必威体育官网网址》,2016年第1期。

甘培忠:《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

郑联盛:《共享经济:本质、机制、模式与风险》,载于《国际经济评论》,2017年第6期。

赵鹏:《平台、信息和个体:共享经济的特征及其法律意涵》,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4期。

二、平台主导下消费者权益核心损害规制困境分析

共享经济与传统电商相比,在商业模式,参与要素,经济理念,运行过程等均展现出了新特质,但这种协同创新型经济模式不能成为损害消费者权利的借口和挡箭牌。从共享经济二元法律定位来看,基于内外部形成的复杂法律关系,消费者权益受损出现了未曾有过的新形态。共享经济推动了社会的发展,革新了广大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但与之适应的法律规制不能不与时俱进,成为新兴消费模式的绊脚石米竞:《对共享经济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之反思》,载于《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

米竞:《对共享经济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之反思》,载于《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

在共享经济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中,因平台资源、数据、算法和增值服务等这些平台经济核心要素而产生的侵权问题数不胜数,共享平台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任何生产消费链条基本都是由供应商、渠道商、消费者三部分组成。不同的时代,话语权掌握在不同的环节。从共享经济模式来看,“平台为王、流量为王”这种以平台规则影响交易行为的特征更加明显凌超、张赞:《共享经济在中国的发展路径研究——以在线短租为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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