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存储技术规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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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粮食储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规范

粮食储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规范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T1533—2013

粮食储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规范

2013-11-21发布2013-12-21实施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的编写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怀东、刘伟、曹顺学、昌新文、陈星、杨旭坤、杨海丽、杜长海、王乃巨、吴久英、王国富、李焕喜、丁大年、安耀辉、刘杰、刘庆利、麻志伟、王树君、徐淼鑫。

粮食储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规范

1、范围

1

本标准规定了粮食储存场所的术语及定义、总平面布局、结构防火和消防设施以及火灾危险源控制等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粮食储存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39农村防火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320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

GB50322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粮食储存场所

粮食仓库及临时储粮场所。

3.2

粮食仓库

粮食立筒仓、浅圆仓、平房仓等丙类仓库建筑。

2

3.3

临时储粮场所

席茓囤、露天堆垛和简易罩棚等用于储存粮食的临时场所(一般不超过3年)。

4、总平面布局

4.1一般规定

4.1.1粮食储存场所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且不应设置在架空电气线路的下方,水平距离架空电力线路不应小于其杆高的1.5倍。

4.1.2粮食储存场所内应明确划分生产、储存、生活分区。粮食仓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与库房贴临建设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3粮食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GB50016的有关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

的粮食平房仓每栋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三级耐火等级的粮食平房仓每栋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

4.1.4临时储粮场所应明确划分储存区域,分组、分区布置。每组的总储存量不宜大于5000t,每区的总储量不应大于20000t。

4.1.5席茓囤的檐口高度不宜大于7m。露天堆垛和简易罩棚的堆粮高度不宜大于5m,当采用钢网挡粮时堆粮高度不宜大于7m。

3

4.1.6存在临时储粮场所的库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存在飞火、烧荒等火灾危险的区域应设置明显、清晰的警示牌。

4.2防火间距

4.2.1粮食仓库与周围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

有关规定。

4.2.2临时储粮场所内部及与相邻建构物之间应设置足够的防火间距,临时储粮场所应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与既有建构物的防火间距。

4.2.3临时储粮场所区与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对于简易罩棚,当采用钢网挡粮时,不同罩棚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16m;席茓囤每组不应大于2排,每排不宜超过20个,囤与囤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m。

4.3消防车道

4.3.1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粮食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4.3.2临时储粮场所总储量大于5000t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总储量为1000t—5000t时可沿其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总储量小于1000t时可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4.3.3简易罩棚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时应设置环形消防

4

车道,占地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可沿其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4.3.4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4.3.5库区交通道路与消防车道合用时,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消防车道中心线距离粮食堆垛外边界不应小

于5m。消防车道设置应符合GB50016的有关规定,并应保持畅通。

5、结构防火

5.1粮食仓库

5.1.1粮食仓库的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丙2类仓库火灾危险性的设防标准。

5.1.2粮食立筒仓、浅圆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采用无防火保护层的钢承重及围护结构时,其耐火等级可视为二级。

5.1.3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5.1.4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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