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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第1页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

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

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

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刑

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

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

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

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

伤罪;

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

迫妇女卖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

拐卖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

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

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

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

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

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

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侵犯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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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9年某月某日,河南某市的赵某在吃了晚饭后,在街道上锻

炼身体,被素有仇恨的李某看见。李某顺手拿起路边正在施工场地上

的一根铁棍,不由分说就向赵某的头上砸去,赵某躲开,但还是一条

胳膊被打成重伤,眼看李某的铁棍又要砸向赵某的头部,赵某慌乱之

中顺手拿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砸向李某,李某应头倒在地上。赵某以外

李某昏倒在地上,想赶紧离开,还没有跑出几步,看见李某的铁哥们

王某和几个人拿着刀具跑过来,赵某因伤跑不快,背上被王某他们砍

了两刀,流血不止,一边跑一边大叫救命。恰巧一个姓张的女孩骑摩

托车路过,赵某不顾一切地把女孩推下摩托车,抢过摩托车逃走,并

随即到公安派出所自首,并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事后查明李某当时已

经被赵某打死。骑摩托车的女孩被摔伤,花费了近3000元。

最终结果

本律师为赵某做了不负刑事责任辩护,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

意见,当庭宣告赵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当庭释放。

理由(解释)

一、赵某打死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

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

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

任。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

发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必须使合法权益免受

不法侵害;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其五,除对

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

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本案中,

李某明显要杀害赵某,赵某在情急之下,无意打死李某,主观上没有

犯罪恶意,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无意造成李某的死亡,没有超过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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