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解读“三个办法”及新《公司法》暨新法律法规背景下的商业银行授信准入与风险控制策略(交付--三个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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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企业注册资本、股东(出资人)及股权结构(出资比例)情况股权结构利用上市公司公告、股东名册、董事会会议记录、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了解企业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调整情况。资本变动查阅企业投资明细账,了解企业对外投资及收益情况,重点关注企业长期投资行为。根据企业出资、占比和投资收益情况,分析投资动机和效果对外投资一些企业出于种种考虑,常常以“预付款”、“其他应收款”科目对占用款进行挂账处理方式,掩盖对外投资。其他投资投资关联“四厘清”部分企业实际控制人与名义持股人私下签订委托持股协议,实际控制人不直接体现股权控制关系,也不在企业中任职。法定代表人与企业高管、财务人员或其他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进行“背靠背访谈”。经营管理层部分实际控制人往往采取由其近亲属注册成立企业的方式达到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企业的目的。近亲属成员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交易对手往往为其所在行业上下游企业。如果企业交易对手并非上下游企业,且在受托支付后短期内有资金回流,则应引起关注。交易对手人事关联“四询问”企业业务渠道单一、主营收入下降但融资需求不降反增的,贷款期限与实际周转不匹配,借入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却需要长期周转使用的,要考虑借款企业是否向隐性关联方“输血”。融资需求若信贷资金最终用途与合同约定不符且难以提供合理解释,还贷资金并非来源于上下游企业或他行贷款,需要进一步核实,判断借款企业与用款方(还贷资金提供方)之间是否存在隐性关联。资金流向对借款企业担保方单方面提供大额担保,且担保方非上下游企业,第三方提供抵、质押担保,企业之间大量频繁互保,借款企业及其担保方办理借款业务为同一经办人等情况,要加强原因分析,判断其是否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担保关系检查企业应收应付、预收预付款项,相关会计凭证和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明细账,通过分析企业资金往来情况及动因,识别隐性关联方。往来动因融资关联“四关注”部分企业往往通过不必要的交易途径,与关联方订立合同,并附带发票和相关交易文件,形成一笔表面合法的交易。通过审核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年度完税凭证、纳税申报表等手段来甄别交易的真实性。交易真实性通过对企业上下游企业的交易合同、发票及银行账户流水审核其产品交易是否符合行业特征或交易惯例,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交易公允性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交易对手和支付数额具有连续性和趋势性,不会出现大起大落的现象。通过查看企业大额交易历史记录,重点关注特殊时点的大额交易情况。交易持续性企业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调节利润、转移资金、获得银行融资,常见的表现为一方对另一方资源或者利益的索取、另一方对其利益的奉献。交易对等性交易关联“四分析”抵押担保落实情况审查的核心要点(一)抵押物的权属状态、物理状态的审查1、权属状态审查(1)登记手续及他项权利证明的审查,是否为第一顺位抵押(顺位抵押的除外);(2)放款当日抵质押物权属状态查询证明审查a抵质押品状态是否正常b无重复抵质押,无查封、冻结等情况c是否新增登记设立居住权d是否有新增设立在先的租赁关系e抵押财产是否仍处于抵押人的占有之中(3)同一抵押物项下多次放款、异地抵押物的审查(4)抵押物已出租的风险控制(5)购买价金担保权优先受偿权的排除(超级抵押权)(6)抵质押物权属状态查询的注意事项a在线办理登记、查询b抵质押物权属状态书面查询结果。c查询柜台拍照录音四、抵质押物的审查要点与风险识别担保落实情况审查的核心要点2、物理状态的审查3、抵押物权属证明与登记机关(1)以出让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2)在建工程(3)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5)林权四、抵质押物的审查要点与风险识别《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二、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三、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四、抵质押物的审查要点与风险识别案例解析:最高院认为,诉争商品房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天润诚泽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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