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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办法

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办法

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的处置和管

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银川市城市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市辖区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管理适用本办

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

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废弃食

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第四条市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市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管理;辖区城市管理行政部

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卫生、环保、工商等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餐厨垃圾由市市容

环境卫生管理处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运、处置。

经确定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餐厨

垃圾收运、处置协议。第六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向所

在辖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预计产生餐厨垃圾的种

类和数量。第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密闭的餐厨垃圾收集容

器、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餐厨垃圾与非餐厨

垃圾应当分开收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

单独收集。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和油水分离

器、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八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置

单位在收集、运输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二)对运输车辆采取封闭、遮盖措施,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

漏、撒落;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作业;第九条餐厨垃圾应当实施无

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餐厨垃圾处置应当

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

防治措施。第十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收集、运输、处

置记录台帐,于每季度末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申报上季度收运、

处置的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置等情况。第十一条餐厨垃

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经营使用或者销售;

(二)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

(三)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

集、运输或处置;

(四)将餐厨垃圾排入城市下水管网;

(五)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处置;

(六)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群众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

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

查、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第十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运、除尘滤

布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对餐厨垃圾收运、

处置单位违反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垃圾收运、

处置单位,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收运、处置协

议。被解除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招

标。具体的记分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制定。第十四条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于每年年底

向所在辖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预计产生餐厨垃圾

的种类和数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将餐

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或者未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

食用油脂分别单独收集的,责令改正,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

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

(一)、

(三)项规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清运餐

厨垃圾或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作业的,责令改正,处500元的罚

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

(二)项规定,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未封闭、遮盖或者封闭、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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