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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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

(十八)二环以内村庄人均土地(不含宅基地)在0.3亩以下的城中村改造项目

的土地出让金、储备土地的增值收益金扣除应提取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水利

建设基金和农业开发基金后,作为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城中村改造建

设,由市、区两级政府调控使用;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同级税收留成部分,也

转为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可用完税发票核转,按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区财政分

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条件成熟后,逐步在二环以外城中村

改造过程中实行。

(十九)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安置村民的住宅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发展经济的其他建设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的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转为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城中村改造建设。

(二十一)除城市规划涉及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市级以上(含市级)重大公益建设

项目外,二环以内57个城中村的现有集体所有土地,不再审批与城中村改造无

关的项目,全部用于城中村的改造。同时要做好三环以内城中村集体土地的规划

定点、土地利用和城中村改造规划,保证城中村改造用地。

(二十二)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以弥补政府资金紧缺状

况。投入的资金首先要确保村居民拆迁安置和土地转性。投资者享受一定比例的

投资增值收益。

(二十三)将二环以内城中村的市政公用设施、市容园林建设管理工作纳入

城市管理体系,按现行城市管理体制和标准,落实工作任务、经费和队伍。条件

成熟后,逐步向二环以外城中村推进。

(二十四)城市规划中涉及到城中村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改造时,按

照城市建设拆迁政策和标准,优先列入城市维护建设年度计划,尽快提高城中村

设施的城市化水平,为城中村改造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二十七)对二环以外的城中村改造实行目录管理,由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

公室上报村庄名单,经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列入西安市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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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村改造目录,享受城中村改造的所有优惠政策。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6〕137号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附件: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说明

享受城市配套费减免的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八、第九、第十条规定,以

及为社会治安、公益救助新增设的建设项目,具体说明如下:

一、免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二)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

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办

公用房(不含经营项目),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用房,为残疾人举办的社会福利

事业等”。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用房,是指财政全额拨款建设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的

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电教楼、图书室用房,不包括学生、教工宿舍。

为残疾人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是指财政全额投资的盲(聋哑)学校教

学、残疾康复技能训练场所、敬老院、孤儿院等直接服务于残疾、孤寡群体的非

盈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建设项目。

(四)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款“符合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03〕43号文件《关

于发布〈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用于城中村改造

过程中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项目”,是指经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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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项目及面积。

(五)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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