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之琼瑶诉于正抄袭案.pdf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之琼瑶诉于正抄袭案.pdf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之琼

瑶诉于正抄袭案

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

Thisdocumentisforreferenceonly-rar21year.March

研究生课程论文封面

课程名称:知识产权

论文题目: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之琼瑶诉于正抄袭案

学生班级;机械工程

学生姓名:黄凰

任课教师:张樊

学位类别:专业硕士

评分标准选题与参阅资料论文内容论文表述创新性

及分值(分值)(分值)(分值)(分值)

评分

论文评语:

评阅时间

总评分评阅教师:

年月日

注:此表为每个学生的论文封面,请任课教师填写分项分值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之琼瑶诉于正抄袭案

案件摘要:2014年上半年,于正的大剧《宫锁连城》播出火爆。2014年5月底,琼瑶控诉

于正新剧《宫锁连城》“抄袭”其经典作品《梅花烙》。5月27日,琼瑶就于正《宫锁连

城》侵权向北京三中院递交诉状,索赔金额为2000万人民币。该侵权案件共有五个被告,

分别是余征(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

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市三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宣判结果要点如下: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四被告立

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2.被告余征(于正)于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陈喆(即琼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五被告于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五百万元。

【案情回顾】

原告:陈喆(笔名:琼瑶)

被告:余征(笔名: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湖南经视公司)、

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简称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简称

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东阳星瑞公司)

陈喆,笔名琼瑶,于1992年10月创作完成剧本《梅花烙》,未以纸质方

式公开发表;怡人传播有限公司依据剧本《梅花烙》拍摄完成电视剧《梅花

烙》,于1993年10月13日起在台湾地区首次电视播出,于1994年4月13日

起在中国大陆地区首次电视播出,电视剧内容与剧本高度一致。小说《梅花

烙》系根据剧本《梅花烙》改编而来,于1993年6月30日创作完成,1993年

9月15日起在台湾地区公开发行,同年起在中国大陆地区公开发表,主要情节

与剧本《梅花烙》基本一致。小说《梅花烙》作者署名是陈喆。余征系剧本

《宫锁连城》载明的作者,剧本共计20集,剧本创作完成时间为2012年7月

17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4年4月8日。电视剧《宫锁连城》根据剧本《宫

锁连城》拍摄。电视剧《宫锁连城》署名编剧余征,片尾出品公司依次署名

为: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电视剧《宫锁

连城》完成片共分为两个版本,网络播出的未删减版本共计44集,电视播映版

本共计63集,电视播映版本于2014年4月8日起,在湖南卫视首播。剧本

《宫锁连城》与剧本《梅花烙》相比,人物关系更复杂,故事线索更多。陈喆

主张侵权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剧本《宫锁连城》的前半部分。

【判决】

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

文档评论(0)

领航教育 + 关注
实名认证
服务提供商

专注于中小学教案的个性定制:修改,审批等。本人已有2年教写相关工作经验,具有基本的教案定制,修改,审批等能力。可承接教案,读后感,检讨书,工作计划书等多方面的个性化服务。欢迎大家咨询^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