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克的病因与分类【69页】_20221708.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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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熟悉休克的病因及分类;休克时机体代谢与功能变化。3.了解休克防治的病理生理基础。休克的概念及休克各期微循环变化的发生机制;休克代偿期微循环变化的代偿意义及休克失代偿期微循环变化对机体的影响。 1.掌握

休克的概念第一节休克的病因与分类机体在各种强烈有害因子作用后出现的以组织微循环灌注量急剧减少为特征的急性血液循环障碍,由此导致重要器官功能障碍和结构损害的一个全身性病理过程。

第一节休克的病因与分类一、失血和失液二、烧伤三、创伤四、感染五、过敏六、急性心力衰竭①失血:取决于失血速度和失血量,快速失血超过25%可引起休克。②失液:常见于腹泻、剧烈呕吐。六、急性心力衰竭七、强烈的神经刺激一、病因

第一节休克的病因与分类一、失血和失液二、烧伤三、创伤四、感染五、过敏六、急性心力衰竭早期多由疼痛或大量血浆丢失引起失血性休克,晚期可因继发感染引起感染性休克。六、急性心力衰竭七、强烈的神经刺激一、病因

第一节休克的病因与分类一、失血和失液二、烧伤三、创伤四、感染五、过敏六、急性心力衰竭如骨折、挤压伤、大手术等可引起创伤性休克,其发生多与失血和疼痛有关。六、急性心力衰竭七、强烈的神经刺激一、病因

信托是依照一定的目的,将自己的财产、资金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和处理的行为。信托行为是以设定信托为目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上的行为,是合法设定信托的行为。信托关系是因人们的信托行为建立起来的相互间的特定关系。本章导读

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信托设立的构成要素。理解受托人的权利、义务、资格和地位。理解委托人的权利、义务、资格。理解受益人的权利、义务、资格。

第一节信托设立的构成要素

一、信托行为(一)信托行为。信托行为是指以信托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或者说是合法地设定信托的行为。(二)信托约定信托约定是信托行为的依据,即信托关系的成立必须有相应的信托关系文件作保证。约定的方式有:1.信托合同(信托契约)。即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书面签署的信托证明。2.个人遗嘱。一般是指委托人个人的行为,不需要签订信托合同。如果遗嘱指定的受托人不同意接管,则由法院指定其他人为受托人。3.信托宣言。依信托宣言所形成的信托称为宣言信托,这种宣言信托通常由财产所有人自己发表宣言,自某时起其财产专为某人即受益人谋利益,但仍以自己来管理财产并以自己为委托人,这种信托关系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同为一人。4.法院命令。是以法律规定信托行为的成立。5.协议章程。以协议章程的形式而形成的信托关系。

.二、信托目的(一)合法的信托目的。信托合法的目的有:以财产转移为目的(如遗嘱信托、公益信托等)、以财产保管为目的、以财产增值为目的、以代办事务为目的、以食利为目的等。(二)非法的信托目的。法律常规定某些信托行为是非法的,究其根本该信托目的是非法的。

.三、信托主体(一)委托人委托人就是进行信托的人,亦即通常所说的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在法律上,委托人的资格没有专门规定。一般来讲,凡具有签订合同能力的人不问其国籍等都可以成为委托人。(二)受益人由于受益人不是签订信托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他无须具备有行为能力的条件。法律上对受益人的资格没有专门规定,凡是具备权利能力的人都可以担当。(三)受托人受托人必须由具有法律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担任,不具备法律上的行为能力的人。从要求上看,受托人的资格比起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资格要严格得多,比代理人的资格也要严格。

四、信托客体(一)信托财产的范围信托财产的具体范围,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即使在同一国家,不同时期、不同法律所作的规定也不尽一致。(二)信托财产的特性1.转让性。2.独立性。3.有限性。(三)信托财产的管理1.分别管理。2.信托公告。

五、信托报酬信托作为经济行为,必然带来收益分配问题,这就产生了信托报酬。信托报酬是指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所取得的报酬,它通常是按信托财产或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计算的。信托报酬可以向受益人收取,也可以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均依信托合同而定。六、信托结束信托的结束是指信托行为的终止。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信托文件等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将终止:(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5)信托被撤销;(6)信托被解除。

第二节受托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一、受托人的资格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破产人,不得作为受托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自然人作为受托人只能接受自然人的委托,且不得超过三人。自然人作为受托人还要求:未成年人、法律上没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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