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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科技成果转化办法汇总与借鉴

三、国外科技成果转化办法

3.1各国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的做法

3.1.1美国

美国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收益都位居世界前列,大学技术向产业界的转移被认为是美国20世纪90年代高新技术出现和快速增长的关键。依据美国1980年的《拜杜法案》,关于各高校对其开发的科技成果拥有知识产权的规定,美国各高校均自行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来明确高校与其教师之间就知识产权产生的利益关系,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保护及管理等问题。这些管理规定作为学校规章,教师进入学校后必须遵守。美国各高校的管理规定,均对教师所可能产生的创造发明的归属做出了明确细致的界定。这些规定具有以下特点:(1)职务发明的范围扩大化,只要是利用高校资源或是属于其研究范围内的创造发明其专利权均归学校享有;(2)给予发明人及与发明相关的各主体(即参与具体发明的团队、院系)丰厚的报酬。

斯坦福大学在保证培育人才的质量和科学水平领先地位的前提下,为了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明确规定大学的科技成果统一由大学的技术转化中心来实施转化工作,而创造该成果的教职员工随着科技成果转化进程,可以长期为企业提供顾问价值性的服务,或者担任独立董事提供价值性的服务,该服务以一般不超过5年为限。但是创造该科技成果人员不得到企业里兼任做董事长、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技术官等有职位的工作,否则学校将会劝其退出教师的职位。

斯坦福大学技术转化中心创建于1970年,至今已经有累计超过6000项发明的公布,其中有超过2200个发明得到市场的良好反应,技术转化中心执行了超过2600项发明转化,当中有接近1500项转化的发明得到市场的良好认可。斯坦福大学有很多的著名发明,从好的方面分析,转化中心已经产生了将近$10.3亿的累积总转让收入。其中有超过$8.94亿留在了斯坦福和发明者,技术转化中心已经为研究激励基金提供了$3700万。

斯坦福大学技术转化中心一共有22名工作人员,其中8名律师,8名价值评估人员,主要针对发明进行价值的评估并制订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与转让方面的法律服务。对于技术转化收入的分配政策是:总的转让收入减15%归为转化中心的管理费用,减去这些开支等于净转让收入,净收入的1/3给发明者,1/3给系别部门,1/3给学院。

哈佛大学现行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条例于2010年4月修订,其要点如下:

(1)可分配收入/净收益的定义:校方从知识产权中获得的公司股份、债券、现金(不包括资助的研发经费)中,减去校方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为申请、维护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费用,为专利受让给出的相关费用,在制作、运输或推广成果中产生的费用);

(2)标准收益分配方案:学校对发明人贡献者或作者(这里统称创造者)采用净收益分配方法,根据经费到帐日在现行条例颁布前后到达日期有两种不同计算办法。如果经费在条例颁布前到账的,管理费占9.75%,创造者收益占35%,创造者科研经费占12.75%,创造者所在系或研究中心收益占12.75%,创造人所在学院收益占17%,学校收益占12.75%;如果经费在条例颁布后到账的,管理费占15%,创造者收益占29.75%,创造者科研经费占12.75%,创造者所在系或研究中心收益占12.75%,创造人所在学院收益占17%,学校收益占12.75%;

(3)研发促进基金成果收益分配方案:对于哈佛大学自设的生物医学研发促进基金资助的项目,其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案有别于标准分配方案,该方案要求:创造者获得收益占35%,创造者科研经费占15%,创造者所在系或研究中心收益占10%,创造者所在学院收益占10%,学校收益占10%,另有20%须归入资助其成果产生的生物医学研发促进基金;

(4)存在若干创造人时的做法对于某一专利或版权的多位创造者,如果没有协议,创造者之间进行平等分配,其个人科研经费和所在院系之间的收益均进行平均分配;对于某一非专利成果的多位贡献人,如果没有协议,其创造者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由实验室负责人决定;对于打包许可,根据协议分配净收益,如果没有协议则平均分配,如有某位创造者提出异议,则由OTD认定每个创造的相对价值以上各种情况中创造人的个人所得比例研究费比例院系比例适用于标准分配条例;

(5)申诉权利:利益相关人收到相关行政决定书面通知的45天内,可以向学校技术转移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请求学校知识产权委员会做出最终裁决;

(6)所得收益的转移:不管创造者的雇佣身份如何,其收益的个人所得部分都将支付给个人,而科研经费则不能转出学校,科研经费拨给所在实验室或系,可以随着个人在校内实验室或系的调动而转移。

夏威夷大学关于《知识产权的管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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