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农险内蒙古自治区商业性牧草旱灾指数保险(B款).docxVIP

安华农险内蒙古自治区商业性牧草旱灾指数保险(B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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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险内蒙古自治区商业性牧草旱灾指数保险(B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清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可以由农(牧)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牧业主管部门、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牧)民投保。

从事牧草种植、管理的农(牧)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草原牧草,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草原为非荒芜草原且集中连片;

(二)草原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式样的《草原承包经营权证》;

(三)草原面积在50亩(含)以上;

(四)草原类型属于草甸草原和典型草原。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按牧草生长周期计算,当单个生长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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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水量低于本保险合同的《牧草生长期降水量赔偿区间及比例表》相应生长期降水量时,则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指牧草生长周期包括返青-展叶期(当年4月21日至5月20日)、拔节-分枝期(当年5月21日至6月20日)和现蕾-开花期(当年6月21日至7月31日)。

责任免除

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

任:

(一)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或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或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恐怖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第六条本保险条款其他条目中约定的不承担、免除或减少保险责任的部分,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保险金额=每亩产量(公斤/亩)×约定单价(元/公斤)×保险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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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亩)

每亩产量是指牧草的干草量,具体每亩产量和约定单价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面积不得超过投保人《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上载明的数量,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标的当年年初返青-展叶期起至现蕾-开花期结束时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应将政府部门发布的降水量数据及时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提供相关的索赔资料和办理索赔手续。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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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间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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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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