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第一中学等校2023-2024学年高二下学期7月期末联考政治(解析版).docxVIP

安徽省合肥市第一中学等校2023-2024学年高二下学期7月期末联考政治(解析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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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试题

(考试时间:75分钟满分:100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务必在答题卡和答题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和座位号后两位。

2.答题时,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卡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

3.答题时,必须使用0.5毫米的黑色墨水签字笔在答题卷上书写,要求字体工整、笔迹清晰。作图题可先用铅笔在答题卷规定的位置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的黑色墨水签字笔描清楚。必须在题号所指示的答题区域作答,超出答题区域书写的答案无效,在试题卷、草稿纸上答题无效。

4.考试结束,务必将答题卡和答题卷一并上交。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6小题,每小题3分,共48分)。

1.民法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优先保护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下列不适用民法调整的是()

①甲公司与其生产部门签订生产责任状

②某市场监管局与自然人刘某之间进行办公用品买卖

③王先生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元

④张女士把自己的项链卖给了李女士,后反悔要求李女士归还项链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B

【解析】

【详解】本题属于逆向选择题。

②④: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某市场监管局与自然人刘某之间进行办公用品买卖,张女士把自己的项链卖给了李女士,后反悔要求李女士归还项链,都是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围,②④不符合题意。

①:反映的是公司和其隶属的内部生产部门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于民法调整。①符合设问要求。

③:反映的是税务机关与自然人的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于民法调整。③符合设问要求。

故本题选B。

2.刘某饲养了一只市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7岁的涛涛跟随祖母在小区内玩耍,涛涛逗犬时,突然被咬伤手臂,后涛涛家人与饲养人刘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涛涛家人提起诉讼。下列对于该案的认识合理的是()

①涛涛的祖母没有做好谨慎管理和监护的职责

②刘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③涛涛因逗犬也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度承担侵权责任

④刘某侵犯了涛涛的健康权,应承担其医疗损害赔偿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答案】B

【解析】

【详解】①:涛涛7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祖母没有做好谨慎管理和监护的职责,①说法正确。

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②说法错误。

③:涛涛因逗犬也有一定的过错,但本案是涛涛权利受到侵犯,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承担民事责任,③说法错误。

④:刘某饲养了一只市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咬伤涛涛,侵犯了涛涛的健康权,应承担其医疗损害赔偿,④说法正确。

故本题选B。

3.王某将一套商品房卖给丁某,丁某按合同约定向王某预付了订金10万元,其余房款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支付。王某将房屋钥匙交给丁某,供其先行入住。几个月后,王某又以市场价将这一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刘某,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刘某要求丁某搬离。关于此案例,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①刘某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丁某搬离该房屋

②房屋虽交付丁某,但丁某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③使用订金罚则,丁某有权要求王某双倍返还订金

④王某存在欺诈行为,与丁某的购房合同效力不确定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A

【解析】

【详解】①②:根据民法典,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本案中王、刘二人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给刘某的手续,因此该房屋的所有权应该属于刘某,丁某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刘某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丁某搬离该房屋,①②符合题意。

③:法律规定,没有特别约定是定金的,不适用定金罚则。材料中丁某支付的是订金,不是定金,③错误。

④:因为房管部门已经完成刘某的产权登记,刘某取得该商品房的产权,王某与丁某的购房合同无效,④错误。

故本题选A。

4.甲自主创业,在企业创办初期因资金短缺向同学乙借款25万元。在乙的家人的要求下,甲将自己的轿车交给乙作为债权担保并写下了借条,借条明确了具体的还款日期。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甲既是债务人,又是质押人,轿车属于质押财产

②在该借款合同的存续期间,乙对小轿车享有留置权

③乙在甲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该轿车优先受偿

④用益物权是在债权担保过程中产生的他物权形式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B

【解析】

【详解】①: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甲将自己的小轿车交给乙作为债权担保并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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