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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智慧——自然法学思想

【内容摘要】英国人约翰·洛克作为17、18世纪资产阶级法学家,是自然法学的集大

成者。笔者试图从洛克的人性本善假设出发,以追问的形式引出洛克自然法学思想的精髓,

并对洛克的自然法学思想稍加反思与总结。

【关键词】洛克自然法学思想自然状态自然权利政治社会

当社会发展到了17世纪的时候,有一个名字——约翰·洛克定格在了西方法律思想发

展史上。作为17、18世纪资产阶级法学家,洛克是自然法学的集大成者,他的社会契约及

对国家和政府的阐述等理论对法学理论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在其著作《政府论》中得到了充分说明,自然法的宗旨是根据人的理

性,保障人与人之间能够和平相处,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自然法大致包括了三大方面:1、

人人生而具有平等的权利,每个人都不能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侵害;2、每个人都有按照自己

意愿选择自己生活的权利;3、当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侵犯时,每个人都有权进行抵

抗并对罪犯按照自己的理性进行审判。即每个人享有平等权、自由权、抵抗权、生命权和财

产权等自然权利。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是建立在人性本善的基础上的,他假设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初存在着一

个自然状态。这种自然状态应该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是

平等的关系,每个人随心所欲的追求自己的生活方式。当然,在这样的状态中没有人拥有比

别人更多的权利,因此每个人都无权侵害他人的自由、人身和财产的权利。同时每个人虽然

拥有处理自己人身和财产的无限自由,但谁也无权毁灭他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

由。在这样的状态中,每个人的权利如果受到了损害,他就可以根据自身的理性对罪犯进行

自卫和惩罚。

从洛克对自然状态的描述来看,这是一个完美的社会形态,人们根据自己的本性生活,

过着完备无缺的日子,那么人们为什么还要进入一个由公权力所统治的政治的社会呢?正是

基于自然状态的缺陷。人人都具有相平等的权利,在现实中每个人的权利必然会出现冲突,

这时就需要一个公正而独立的机构为他们调解纠纷。并且在社会中总会有人不按照正义和公

道做事,当人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时也需要一个拥有强力的机构为他们主持正义。而其自然状

态的先天缺陷:1、自然法是最初状态的规范法律,但它是一种完全基于人类理性的虚拟的

法律,缺乏现实、确定、具体的规定。因此,在人们产生争执时难以判断任何一方是否符合

自然法,也就不容易被承认是有约束力的法律。2、在自然状态中,没有一个有权威的公正

独立的机构来裁判争议。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是自己的裁判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但正如霍布斯所言,每个人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所以彼此发生权利冲突时,由于个人之间

彼此平等,如何做出公正有说服力的裁决成了很大难题。3、自然状态中缺乏一支强力来保

障自然法的裁判的执行。于是,人们开始走向联合,联合形成一个集体,并把自己的一部分

自然权利托付给这个集体代为行使,以便享有一种和平、安全、舒适的环境,并形成一种强

大的保障来防止其他不怀好意者的入侵。这时,人们就进入了政治社会,这样的集体就是国

家。在政治社会中,每个人的意志被统一为一种意志(也就是大多数的意志),人们被让渡

出的权利由一个团体或个人来行使,这时大多数人有权替其余人作出行动和决定。这样人们

就脱离了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社会,组建国家。这个借鉴权利信托和国家形成的过程是建立

在人们达成协议(即社会契约)的基础之上的。

可是,人们让渡了哪些权利呢?洛克认为:第一,人们放弃了自己在自然状态中的那

种完全凭自己本性做任何事情的权利,也就是自然法规定下的完全自由权利。在政治社会中,

人们的自由必须被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所约束,人们的行为必须受到限制;第二,人们将处罚

破坏自然法的罪犯的权利交付给政府代为行使,因为国家的审判更为公正并且国家拥有更大

的强力去处罚罪犯。

让渡形成的国家权力又由谁来行使呢?洛克认为,为了实行法治,防止专制独裁的统

治,更好的保护公民的财产,必须在国家各机构间形成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必须将各种权力

分属不同的机构去掌握。在这样的思想基础上,他将国家主权分为三个部分:立法权,行政

权和外交权。立法权决定了国家的形式,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它必须由民选的立法机

关来掌握,立法权是不得转让的;行政权是对内执行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决定战争与和平,

联合与结盟以及进行外事活动的权力。行政权与外交权相互联系紧密,都应交给国王或行政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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