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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目的是()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制定的国家法规,目的是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

安全。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1)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扩展资料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2、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发布单位】辽宁省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发布日期】2007-10-09

【生效日期】2007-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

10月9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

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

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

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产业政策引

导,增加支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全面开展安全生

产标准化活动。

第六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管理职权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

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工会依法履行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二)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三)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四)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消除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得违章指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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