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农险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地方财政玉米收入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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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险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地方财政玉米收入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申请明细表、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玉米”是指在吉林省区域内种植的黄玉米。

保险责任

第四条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玉米实际收入低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预期收入时,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实际收入=收获价格×实际产量

预期收入=预期价格×保险产量×保障比例

其中,收获价格是指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次年1月份到期期货合约在承保当年10月份的月平均结算价;预期价格是指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次年1月份到期期货合约在承保当年4月份的月平均结算价。预期价格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收获价格、预期价格均为玉米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品质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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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算玉米期货合约质量差异扣价。

本保险合同所称“产量”是指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交割质量标准折算后的产量。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玉米实际收入低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预期收入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政府行为和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四)地震、海啸及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收获期间和收获后由于一切原因造成的损失;

(二)技术问题或种子、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造成的玉米品质下降和产量减少。

第七条在保险期间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玉米种植;

(二)被保险人自行改种其它作物。

第八条本保险条款其他条目中约定的不承担、免除或减少保险责任的部分,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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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

保险金额=预期价格(元/吨)×保险产量(吨)×保障比例(%)

保险产量根据当地玉米近三年平均产量的一定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保障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保险期间根据玉米的正常生长期过程确定,一般自播种时起至大连商品交易所10月份最后一个交易日时止,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收获或改种其他农作物,则该部分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险费按照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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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玉米收入或者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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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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