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全文逐条新旧对比及重点解读1.pdfVIP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全文逐条新旧对比及重点解读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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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民法法典典》》婚婚姻姻家家庭庭编编司司法法解解释释全全⽂⽂逐逐条条新新旧旧对对⽐⽐及及

重重点点解解读读1

《最⾼⼈民法院关于⽤〈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已

于2020年12⽉25⽇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21年1⽉1⽇起施

⾏。

《最⾼⼈民法院关于⽤〈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施⾏后,最⾼⼈民

法院关于⽤《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三),以及相关具体意

见、补充规定等⽂件均将同时废⽌。

以下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与原司法解释的新旧对⽐(附相应民法典对应条⽂):

⼀、⼀般规定

第⼀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千零四⼗⼆条、第⼀千零七⼗九条、第⼀千零

九⼗⼀条所称的“虐待”。

解释(⼀)

第⼀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条、第四⼗三条、第四⼗五条、第四⼗六条所称的“家庭暴⼒”,是指⾏为⼈以殴打、

捆绑、残害、强⾏限制⼈⾝⾃由或者其他⼿段,给其家庭成员的⾝体、精神等⽅⾯造成⼀定伤害后果的⾏为。持续

性、经常性的家庭暴⼒,构成虐待。

第⼀千零四⼗⼆条

禁⽌家庭暴⼒。禁⽌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千零七⼗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调解⽆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实施家庭暴⼒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第⼀千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第⼆条民法典第⼀千零四⼗⼆条、第⼀千零七⼗九条、第⼀千零九⼗⼀条规定的“与他⼈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

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解释(⼀)

第⼆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条、第四⼗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

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千零四⼗⼆条

禁⽌重婚。禁⽌有配偶者与他⼈同居。

第⼀千零七⼗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调解⽆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他⼈同居;

第⼀千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与他⼈同居;

第三条当事⼈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当受理。

解释(⼆)

第⼀条当事⼈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

三⼗⼆条、第四⼗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当事⼈仅以民法典第⼀千零四⼗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

诉。

解释(⼀)

第三条当事⼈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千零四⼗三条家庭应当树⽴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

⽂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条当事⼈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民法院应当予以⽀持:

(⼀)双⽅未办理结婚登记⼿续;

(⼆)双⽅办理结婚登记⼿续但确未共同⽣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活困难。

⽤前款第⼆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离婚为条件。

解释(⼆)

第⼗条当事⼈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民法院应当予以⽀持:

(⼀)双⽅未办理结婚登记⼿续的;

(⼆)双⽅办理结婚登记⼿续但确未共同⽣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活困难的。

⽤前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离婚为条件。

⼆、结婚

第六条男⼥双⽅依据民法典第⼀千零四⼗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从双⽅均符合

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解释(⼀)

第四条男⼥双⽅根据婚姻法第⼋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从双⽅均符合婚姻法所规

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千零四⼗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双⽅应当亲⾃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

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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