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农险辽宁商业性牲畜医疗费用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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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险辽宁商业性牲畜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殖场(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二)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牲畜(包括奶牛、肉牛、能繁母猪、育肥猪、肉羊)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牲畜”):

(一)牲畜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二)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畜牧兽医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牲畜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牲畜因患下列常见疾病,经畜牧兽医部门或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兽医人员确诊后,为治疗患病保险牲畜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奶牛、肉牛常见疾病包括:牛口炎、前胃驰缓、瘤胃积食、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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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臌气、胃肠炎、牛酮病、吞食尖锐硬物引起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便秘、瘤胃金属异物。

能繁母猪、育肥猪常见疾病包括:喘气病、流行性腹泻、胃肠炎、流行性感冒、发烧。

肉羊的常见疾病包括:前胃驰缓、瘤胃臌气、胃肠炎、肝片吸虫病、线虫病、流行性腹泻。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保险牲畜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因保险责任所列常见疾病外的任何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

(二)保险牲畜患伤病不及时医治导致病情加重产生的额外医疗费用,以及引发的并发症所需的医疗费用;

(三)保险牲畜死亡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无法提供畜牧兽医部门或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兽医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本保险条款其他条目中约定的不承担、免除或减少保险责任的部分,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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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第十条奶牛、肉牛每头保险金额为500元,能繁母猪、育肥猪每头保险金额为100元,肉羊每只保险金额为80元。

保险金额=每头(只)保险金额×保险数量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保险牲畜的饲养周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0日(含)内为保险牲畜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标的在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疾病产生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可退还患病保险标的对应的保险费。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牲畜,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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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牲畜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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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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