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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商业性猕猴桃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猕猴桃树的花器官和果实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猕猴桃”):

(一)猕猴桃树品种是经当地推广成熟的优质高产品种,且猕猴桃树树龄在三年以上,处于盛果期;

(二)猕猴桃树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三)生长和管理正常;

(四)种植地块应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非泄洪区内。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猕

猴桃花器官和果实的损毁,且损失程度达到20%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倒春寒;

(二)冰雹;

(三)风灾。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恐怖活动;

(四)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

(七)鸟害、自然落果及施用农药、化肥等技术原因;

(八)被保险人不接受生产技术部门的规定和指导,违反现代园艺操作规程、栽培技术失误;

(九)技术管理不当造成的果实品质下降以及农药、化肥残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使用不当。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责任列明原因所致保险猕猴桃等级下降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七条保险猕猴桃的约定产量和约定价格分别按照保险猕猴桃的近三年每亩平均产量和近三年平均收获价格的一定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亩保险金额(元/亩)=约定产量(斤/亩)×约定价格(元/斤)

总保险金额(元)=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八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保险期间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保险猕猴桃的花果期,自猕猴桃树的花器官萌发时起至猕猴桃树的采摘期结束止,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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