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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机构

1、新安全生产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有哪些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copy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百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度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

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

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知者本单

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道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

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

事故隐患。

2、什么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

3、关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

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

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

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

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

奖励和表彰。

(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机构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

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

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

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

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

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

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4、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全面实现某公司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和建设过程中违反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

营活动中存在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事故隐患分类

第四条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产,并经过

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第三章责任分工

第六条某公司主管安全的公司领导责任分工。

(一)负责审批某公司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

(二)负责审批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第七条各单位和作业部级领导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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