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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公司章程必须拟定事项
制定公司章程有哪些事项是必须拟定的?下面就由给大家讲讲
关于制定公司章程必须拟定事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法定代表人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实务分析:当一方股东提名董事长人选,另一方股东推荐总经
理人选时,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将对公司控制力直接产生重大影响。
如何在董事长、总经理身上分配公司经营管理的掌控权,需股东综合
考量。
二、限制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
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
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实务分析:由于对外投资或担保均对股东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故
一般由股东自行决定,即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当股东对董事会
足够信任时,可考虑授权董事会决策,并在公司章程中对投资或者担
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作出限制。
三、自行约定股东出资时间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
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方
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实务分析:在认缴资本制的情况下,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
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股东按约定时间足额完成
出资即可。当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
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调整出资时间。
四、红利分配、增资认缴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
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
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
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实务分析:有的股东并不看重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愿意从治理结
构上让渡一部分权力,但同时希望获得更多的红利分配。因此股东可
自由约定方式改变红利的分配规则,改变分配比例、方式。
五、公司章程可对股东会职权、召集程序、表决权、议事方式、
表决程序作出规定
股东会职权:《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章程可对股东
会其他职权进行规定。
股东会召集程序:《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
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
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实务分析:公司法规定了十项必须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规定了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除此之外,在股东会职权的增设、股东会
召集程序、股东表决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方面均可允许股东自
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
六、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可以书面形式行使股东会职权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
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
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七、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作出
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规定,非职工代表之董事
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
过三年。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
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实务分析:董事的任期可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最长不得超过
3年,但董事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选举由公司章程规定,
可规定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也可约定由股东会选定,甚至还可以规
定由某个或某些股东推选的人员担任。同时,副董事长职位可设可不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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