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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的宪政与行政法制建设

一.宪政与宪法~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

抗日战争时期,随着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的性质

和任务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中国共产党成了合法政党,革命根据地也成了南京国

民政府的特别行政区。在此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及时地对自己的政策、方针作了

相应的调整,提出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与此相适应,各个根据地也不再进

行直接的制宪活动,而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以团结、抗

日、民主为宗旨,制定了带有根本法性质的施政纲领和保护人权条例,如《陕甘

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晋察冀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宣言》等,在中国近现

代宪政史上进行了新的积极的探索。施政纲领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到1941年

前后又都依据形势的变化进行了修改。

其中,1941年11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最具代表性。该纲领由

陕甘宁边区中央局提出,在内容上大大发展了原《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

领》,经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边区政府公布实施,共计21条,是陕甘宁边区中

后期边区政府各项工作的基本法,不仅为各种具体法规的制定提供了依据,还对

边区政权建设,促进抗日战争的胜利起了重大的作用。

1.边区政府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在序言及第一、第二条中明确指出边区政权的基本

任务和奋斗目标是“团结边区内部各社会阶级、各抗日党派,发挥一切人力、物

力、财力、智力,为保卫边区、保卫西北、保卫中国、驱逐日本帝国主义而战”。

2.为保证完成基本任务而采取的各项政策

要想保证抗战的胜利,就必须加强一切抗日党派、团体、军队的合作与团结,

就要注意调整各抗日阶级的利益关系。在政治上,贯彻“三三制”原则,即在政

权人员的组成比例上,代表无产阶级和贫农的共产党员、代表农民和小资产阶级

的非党的左派进步人士上、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士绅的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

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最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根据抗战时期各

根据地政权组织法规定,当时各根据地的政权组织由参议会和政府两部分组成,

参议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政府为行政机关;加强民族团结,实行民族平等,在少

数民族,如蒙、回等民族聚居地区,建立区、乡民族自治政府,管理自己的事务。

这是民族平等权利的重大发展。

同时规定抗日的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不分阶级、职业、文化程度、

宗教信仰,保护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财权和参政权,以及集会、出版、结社、

信仰、居住、迁徙的自由,依据这一原则,陕甘宁边区政府还于1942年制定了

《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其他的一些抗日根据地,如山东省、冀鲁豫

边区等也都制定了相应的条例《山东处人权保障条例》、《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

利暂行条例》,从根本法和诉讼程序上作出了保障人权的规定;实行普遍、平等、

直接、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制度;在政府活动上,厉行廉洁政治,以为人民服务作

为各级政府的天职,对公务人员实行供给制,保证公务人员无后顾之忧。

经济上实行减租减息、交租交息,调整地主与农民的关系;改善工人生活,

实行十小时工作制,但同时又要让资本家有利可图;实行公平合理的累进税制,

调节各阶层人民的经济负担。

二.行政法律制度

1.行政组织法

抗战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政权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与此相适应行政

法,包括行政组织法在工农民主政权的立法基础上有了较大的发展。各根据地相

继制定了一系列此类法规,如制定于1939年的《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就

是这方面的代表国。这些法规着眼于政府行为的规范化,对各级政府机构的设置、

职权、组织原则、干部的管理、行政制度等均做了专门规定。这一时期各根据地

此类法规的名称不尽相同,有的称之为条例、决定、命令,有的则称之为决议、

章程、规定、纲要、规程等。

抗战时期没有建立统一的中央政权,但各根据地的政权组织体系大致相同。

一般分为边区、县、乡三级政权体制。

(1)边区政府委员会

各边区的最高行政机关为边区政府委员会。由边区参议会选举的主席、副主

席及委员若干组成,并对参议会负责,边区政府委员会有权发布命令、决议,制

定单行条例或规程等。其下设的机关各边区不尽相同,大致有民政、财政、教育、

建设等厅以及秘书、保安、审计等处。

(2)县政府

县一级的行政机关是县政府委员会,由县长、委员若干人组成,经县参议会

选举产生或上级任命,对县参议会或上级政府负责。县政府委员会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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