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条款解释(释义).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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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学院教案

课程:海商法释义1、2、3章学年第学期第周月日

教学内容备注

海商法条款解析(第1-2-3章)

第一章总则

第1条{释义}海商法的立法宗旨

1.海上运输关系?

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旅客

航次租船出租人→承租人

承拖方→被拖方

2.船舶关系?

主要指船舶作为财产的法律关系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出租人→光船定期承租人

抵押权人→抵押人

救助方→被救助方

保险人→被保险人

上述各关系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是通过签定合同来实现的(海上货运合同、海上客运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拖带

合同、船舶抵押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

合同当事人在签定上述合同时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但对本法中的任意条款或本法没有规定的内容,可以自由

协商加以确定

3.《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

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主要通过由过失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得到维护

纵向关系:(涉及海运、船舶关系的宏观管理)

主要包括:第4条有关沿海运输权的规定

第5条有关船舶依法登记、取得中国国籍有权悬挂国旗航行的规定

第6条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有关船员管理的规定

第2条{释义}规定海商法的有关海上运输的调整范围

我国江河、湖泊的港口之间的客、货运输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

从江河、湖泊内的一港经海路至另一海港的直达运输视为海上运输

这样规定不同于多数国家的海商法

我国的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的货运统称为“水路货物运输”

调整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港口货物作业规则》

最突出的区别?

国内水运:承运人对所运货物承担完全过失赔偿责任(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无赔偿责任限制)

国际海运:承运人对所运货物承担不完全过失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4章参照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制定,第4章的规定目前不能适用于沿海运输

第3条{释义}船舶定义

海船:指具有海上航行能力的机动和非机动船舶

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一般指具有自航能力、可以移动的海上装置(如海上钻井平台等)

《海商法》中的船舶不包括用于非商业性目的的军用船、政府公务船、20总吨以下小型船

《海商法》中的船舶是一个整体,包括船体、主机、辅机、属具(如锚、锚链、救生艇、索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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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学院教案

课程:海商法释义1、2、3章学年第学期第周月日

教学内容备注

第4条{释义}沿海运输权的规定

原则:一国的内河、沿海运输属于国内运输;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命脉、国家主权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对某些悬挂中国国旗船舶从事我国沿海运输仍可作出限制规定

1987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准许,外资

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水陆运输。”

既是此种限制性的行政法规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目的?保护我国的沿海运输权

此种不准运的规定是绝对的吗?

在取得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后,也可以使用外国船舶从事沿海运输。

上述规定可以使我国交通主管当局能够在必要时使用外国海运船舶,以满足我国的需要

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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