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外派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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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派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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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外派人员任职资格第四章外派人员的推荐

第五章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六章外派人员的薪酬、考核与奖惩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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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股权和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切实保障公司作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向所属参股公司推荐或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财务总监及派驻单位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外派人员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管理总纲》、合资协议、派驻单位公司章程、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赋予外派人员的其它职责和权利,必须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

1、审定拟外派人员,审议外派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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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2、审定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就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派驻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提出的建议。

(二)公司职能部门

1、党群工作部:负责与人力资源部共同制定拟外派人员的推荐方案,并由党群工作部按照公司董事会议意见实施。

2、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拟外派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及考核奖惩意见,提交董事会议审议后报公司审批。

3、各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负责对外派人员的日常业务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外派人员任职资格第五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熟悉公司或派驻单位经营业务。

(三)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

(四)在公司担任业务主管及以上管理职位满两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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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属各单位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职位满三年。

(五)身体健康,有民事行为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外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派

(一)《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

(二)国家各级监管机构明确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

(三)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四)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五)公司相关规定明确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

(六)派驻单位相关规定明确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

第四章外派人员的推荐

第七条外派人员的人选由公司党群工作部会同人力资源部等有关部门组织提名和考察,经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

第八条外派人员确定后,由公司党群工作部代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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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外派人员签订《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书》,确定对公司负责的第一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明确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出具委派文件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单位,派驻单位依据《公司法》、派驻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人选提交股东会选举后任用,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交派驻单位董事会或相关会议研究后聘用。

第九条外派人员任期按派驻单位相关规定或聘任文件执行。外派人员任期届满,经公司考核合格可以推荐连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外派人员。

第十条外派人员任期未满一般不予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本人提出辞呈。

(二)工作调动或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任期内连续两次经公司考核均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书》,并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因违纪违法被相关部门处分,或被国家司法行政相关机构处分、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履行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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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董事会议研究决定调整的。(七)派驻单位认为需要变更的。

第十一条变更外派人员程序。

由公司党群工作部会同人力资源部、发展规划部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查或考核意见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如需变更,按外派人员推荐程序推荐外派人选,并出具变更外派人员公函。

第五章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外派人员职责

(一)执行公司对派驻单位的各项决议,维护公司的利益。

(二)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认真行使派驻单位章程赋予高级管理人员的各项职权。

(三)派驻单位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时,外派人员须提前将相关会议议案及本人意见书面报公司发展规划部,并按照公司反馈意见或建议在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行使职权。上述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外派人员须将决议文件报公司备案。

(四)真实准确掌握派驻单位的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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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派至同一参股单位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于每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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