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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1、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开具的处方,由驻店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

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

时,需要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或销售。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

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销售人员调配完毕核对无误后应在处方上签全名。处方

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如门店药师不在岗,有店长指定人员审核签字。顾

客必须取回处方的,应用抄方单抄写处方,并让顾客在患者处签字留档。

2、如遇无处方顾客,仔细询问患者病史及相关用药情况,确定患者长期应用

该药后,方可调配,并让顾客在患者处签字留档。处方病因病种必须正规书写疾病

诊断名称。

3、处方药当天销售必须当天抄写完成,如遇检查处方抄写未完成或签字不完

整的,视同无处方销售,处罚店长100元。药师签字字迹必须一致,如发现字迹不

一致的,处罚店长100元。处方必须按处方药销售明细抄写,如抄写与电脑或实货

不符的,处罚店长100元。店长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4、处方药销售要留存处方并做好记录,处方保存5年备查。

5、对违反该规定造成纠纷或投诉的,查明原因,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店长及

当事人进行处罚。

处方药销售流程

1、顾客进店要求购买处方药,首先询问顾客有无处方,对有处方的顾客,从

顾客处接受由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据的处方。

2、接到处方的营业员,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用药

方法、药物配伍及医师签章,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

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况,应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

章后再调配。

3、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后,让另一营业员进行核对处

方,对药名、含量、用法、用量等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发药给顾客后,并详细

交待服药方法,注意事项和答复询问等。

4、发药完毕后,药师(药师不在岗的门店由店长指定人员)及发药人均应在

处方上签字,处方留存五年。

5、如询问顾客后无处方,应详细询问病史及相关用药情况,确定患者长期应

用该药后,让患者亲自在抄方单签字后发药。发药给顾客后,并详细交待服药方

法,注意事项和答复询问等。并告知顾客下次必须凭处方购药。

6、抄方单应规范书写,严禁出现超量、配伍禁忌及药味重复等情况,抄方单

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审核人处签字笔迹一致。疾病诊断应书写病种名称。

7、处方药销售当日必须书写完处方,及时装订,处方留存5年。

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2016-08-1414:59|#2楼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药品的销售,确保

药品销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条实行处方管理的药品主要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处方药、中药饮

片及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饮片等特殊管理药品。

第三条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

上岗;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四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中药饮片应设专柜陈列,第二类精神

药品应专柜专人上锁:毒性中药饮片不得陈列,应专柜专帐、双人双锁储存。

第五条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第六条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的审核人员审核后方

可调配调配和销售,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二年备

查。

第七条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限量销售,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

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调配;

2、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3、民间自配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开具本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方可销售,每次用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4、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第八条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

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门店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

内容。

第九条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1、调剂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

签字盖章,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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