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概述》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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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概述《刑法》完整课件

01第一节刑法概述02第二节犯罪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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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加广泛特点

刑法的基本原则分析:甲的行为不是犯罪,因为我国刑法并未将通奸作为犯罪行为加以规定。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问题:通奸是不是犯罪?案例:甲系某县机械厂职工,与女工乙在同一车间上班。两人有不正当的关系,但两人都已结婚,也不想离婚。两人的奸情后来被乙的丈夫发现,并向该县法院告发。经该县法院审理,以通奸罪判处甲有期徒刑一年。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罪刑法定原则一、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二、所谓罪刑法定,是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处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处罚”。

案例:2002年5月26日晚9时许,原绍兴轻纺科技中心总经理徐某与其妻丁某(公司董事长)吃过晚饭后,先后回到位于柯桥的公司卧室内,因工作及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徐某借着酒劲,一手拿起茶杯向丁某头部猛击,一手使劲猛掐丁的颈部,直至妻子窒息死亡。作案后,徐某用钢锯将尸体肢解,抛入消防蓄水池内。次日,徐某乘车潜到江苏省南京市。2002年11月15日,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问题:2003年4月,徐某在关押期间完成的3项实用新型技术,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这3项技术发明都与纺织行业有关。徐本人拥有多项国家专利,还曾被评为2001年度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先进个人。近200名知识界人士上书法院请求“刀下留人”,认为其对中国纺织业有巨大贡献,保留其一命更有价值。对徐某应如何处罚?

分析:法院坚持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徐某作出了公正的判决。2003年4月1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犯故意杀人罪的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徐某不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12月1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对徐某的死刑判决,之后几日对徐某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对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有何不同,都应当一律平等地适用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包括:定罪上平等、量刑上平等、行刑上平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问题:法院的判决正确与否?案例:甲和乙到丙家行窃,共窃取了价值规律万元的财物,经销赃后,赃款由二人平分。但甲在行窃中,瞒着乙偷偷地把一个价值5千元的戒指装入口袋,据为己有。案子最后被公安机关侦破,一审法院判决甲有期徒刑5年,而判处乙有期徒刑3年。分析:正确,因为甲的盗窃数额明显比乙大,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其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比乙大。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刑均衡原则或罪刑等价主义。其含义是,根据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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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的特征

犯罪构成案例:某甲是一个瘦削脸庞的男青年,23岁,精神正常,在元旦的晚上,隐藏在僻静的胡同里,当他发觉一个妇女,手提黑色皮包,匆匆从胡同口走过来,他就迎上去,一拳把那妇女打倒,抢得皮包后撒腿就跑。问题:这个案件有哪些特征?哪些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分析:犯罪分子面貌;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发生时间;使用暴力;夺取他人财物;针对妇女;精神正常;皮包形状、颜色;故意等。用红色标记的特征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其他特征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概念正确量刑正确定罪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那一部分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是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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