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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仲裁时效中断的认定

以下是关于劳动争议案仲裁时效中断的认定,希望内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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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仲裁时效中断的认定

王忠

201*年3月11日,陈某就其与A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要求A公司支付其201*年度年终奖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赔偿金和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01*年2月23日,陈某又以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201*年

度税后奖金为由再次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该委于201*年6月

7日以申请已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决驳回陈某的申请请求。陈某

不服该仲裁结果,以其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且其于

201*年3月11日第一次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后,仲裁时效

中断,其所主张的201*年度税后奖金未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向

一审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则抗辩称仲裁时效应该自双方劳动

关系终止之日即201*年12月31日起算,且不存在法定中断

情形,陈某在本案提出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

本案争议焦点是:陈某于201*年3月11日向A公司主张

201*年度年终奖金案申请劳动仲裁,是否构成对本案仲裁时效

·

的中断,本案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

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

第十一条的规定等。要厘清这一焦点问题,依次须就以下三个

子问题进行分析:

一、劳动者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起算点的确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

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劳动关系终止的拖欠劳

动报酬争议受一年时效的限制,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终止之日起算”。且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的

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向劳动

者支付全部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应视为对劳动者权利造成侵害。

根据上述规定,陈某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已明确知道其

自身劳动权利受到侵害,陈某申请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应为

201*年12月31日。所以,前案中陈某于201*年3月11日提

出仲裁申请是在仲裁时效起算日起一年内提出,是受法律保护

的。

仲裁时效系《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新制度,是由原60天

仲裁期限演变而来的,称为“时效”解决了原来针对该60天

到底系除斥期间还是消灭时效的争论,但是,仲裁时效是否适

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呢?

·

二、劳动争议案件同样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笔者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上的特殊程序性决定了人民

法院应受劳动仲裁申请期限制度的约束,应当成为诉讼法上的

制度,而不仅是劳动争议仲裁法上的制度。在《调解仲裁法》

颁行前,针对原60天仲裁期限性质的纷争,《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

动解释》)第三条实际确立了劳动仲裁申请期限是诉讼法上的

制度,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超过劳动仲裁申请期限的案件应当

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

其诉讼请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

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

其诉讼请求。”与《劳动解释》第3条规定相比,两者的规定

基本是相同的,可见原劳动仲裁申请期限与诉讼时效期间基本

相同。在此基础上,《调解仲裁法》第27条明确规定了劳动仲

裁时效制度,规定了中止和中断制度。至此,劳动仲裁时效与

诉讼时效除前者为一年,后者普通时效为二年外,两者在本质

上是一致的,均为消灭时效,都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都具有法定性,在特定情况下可以

中止、中断。

由此可见,本案可以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第十一条的规

·

定。这样,为陈某要求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认

定本案债权与前案债权系同一债权从而导致仲裁时效中断提

供了理论支持。

三、本案中陈某主张2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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