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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资料:原始取得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资料:原始取得。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征程已经出发,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深知考生的艰辛,特意为大家整理了原始取得的内容,希冀对

大家备战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所帮助,祝广大考生2015年司考金榜题名。

1、善意取得

(1)概念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

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此处的善

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2)构成要件

A.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

△注意:动产必须是占有委托物——自愿(基于合同、共有关系而丧失占有)

占有脱离物——遗失物、盗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所有权人(遗失人)有权选择

a、主观标准,2年(除斥期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从第

三人处可以索回自己的遗失物

(a)原则上是无偿取回

(b)第人三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取得,所有人返还价金后取回

b、直接要求物权处分人赔偿——注意这里的诉讼实效问题(两年)

B.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

C.第三人为善意

..

.

D.第三人支付对价——受让价格合理

E.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A.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

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B.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

律关系,在受让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以后,应当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

而不能根据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

C.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

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

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

(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理解善意取得制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A.除了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不动产上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当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要件。

B.拾得遗失物、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适用

同样规则。

C.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因此建设用

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D.受让人无偿取得某项财产的,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亦不

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5)总结归纳: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保护规则

A.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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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

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

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

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

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B.表见代理

【重点法条】:《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

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该代理行为有效。

C.表见代表

【重点法条】:《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

表行为有效

2、拾得遗失物

(1)遗失物的概念

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

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

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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