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实施意见(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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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实施意见

领导干部下井(下现场)带班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煤矿发改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3号)及《兖矿XXXX有限公司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管理制度》(兖矿集团安发〔2006〕85号)、兖矿XXXX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兖矿XXXX有限公司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兖矿集团安发〔2006〕257号),根据鲁煤安管〔2006〕30号、山西能化管理制度等要求,切实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矿井安全有序生产,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下井带班人员范围及指标

(一)下井带班人员范围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业务部室管理人员、生产和辅助区队管理人员、参加调度值班人员。

(二)下井带班指标

1.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每月下井(下现场)不少于10次,其中下井带班不得少于2次,可根据工作情况自行选择下井带班时间。

2.分管安全生产(采煤、掘进、一通三防、机电、运输等)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安监处长每月下井(下现场)不少于15次,其中下井带班不得少于2次;其他班子成员每月不得少于2次,其中下井带班不得少于2次。

3.分管安全生产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下现场)不少于15次,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2次;其他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2次,至少1次夜班,其中下井带班不得少于2次。

以上人员每天至少有一人下井带班,与工人同下同上。

4.安监处、技术部、机电部、通防部、调度室、综机办等安全生产业务部室副部级以上管理人员中正部级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其中下井带班每月不得少于2次,其中至少1次夜班;副部级每月下井不少于14次,其中下井带班每月不得少于2次,其中至少2次夜班。其他参加调度值班人员下井每月不得少于2次,其中带班1次。

5.各井下区队党、政、技“三大员”及副区长每个班次必须保证至少有1名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上同下,确保采煤、掘进、通防、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作业由区队负责人带班进行。党政技“三大员”、技术员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其中下井带班至少3次(至少1次夜班);副职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16次,与工人同上同下;工班长跟班以制度工作日为标准,全月下井带班,保证现场不出现空岗。

6.生产部室管理人员每月下井不少于14次,其中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2次,至少2次夜班。

7.非生产部室负责安全生产(具备管理职能部室)正副职每月下井不得少于2次;其中下井带班不得少于2次。

8.以上各项未包括的参加公司调度值班的所有的人员,每月下井不得少于2次,其中下井带班不得少于2次。

二、下井带班主要职责及相关要求

下井带班人员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认真强抓上级安全指令及安全会议精神在现场的落实,以解决现场实际问题为前提,认真排查并消除现场各类隐患,确保安全有序生产。

1.下井带班要重点落实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安全规程措施落实情况;

(2)“一通三防”、防治水现场安全管理和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现场临时特殊情况;应急处理情况;

(3)提升、运输安全设施及管理情况;

(4)电气设备安全管理情况;

(5)顶板管理、支护安全情况;

(6)火工品管理、放炮安全管理情况;

(7)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8)现场劳动纪律情况;

(9)其他有关现场安全的问题。

2.副总以上领导及部室管理人员带班时对当班矿井安全生产负责,区队带班人员对区队作业现场安全生产负责。矿井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同时,分析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

3.下井带班人员要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现场的安全生产的情况,把保证安全有序生产作为第一责任,认认真真的做好重点部位、重要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安全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规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落实好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责任落实到位、现场指挥落实到位、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4.作业现场发生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在井下可行使总经理职权,针对隐患特点,有权且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停电、撤人、排除安全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公司调度室报告。

5.带班人员实行井下交接班汇报制度。为了进一步保证带班人员及时正确掌握井下安全情况,上一班的带班人员必须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事项等,并认真仔细填写交接班记录表。带班人员下井之前要到安监处信息办签到。

6.建立下井带班档案。下井带班人员升井后,按照相关规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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