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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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做好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管理,公司受托管理的集团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执行。

3术语和定义

3.1农民工

本规定所称农民工是指为完成某项工程或任务,使用来源于农村并与用工方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务用工。

3.2农民工工资

本规定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劳务用工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3.3总承包商

本规定所称总承包商是指受公司、所属各单位委托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

3.4分包商

本规定所称分包商是指受总承包商委托从事工程分包的企业。

3.5建设单位

本规定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等工程发包单位。

4职责

4.1财务资产处

4.1.1组织制定公司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有关的管理制度;

4.1.2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

4.2企管法规处

4.2.1负责发布和审查合同中的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标准条款;

4.2.2负责将不履行相关合同条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包商列入“黑名单”。

4.3建设单位

4.3.1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具体执行对承包商进行资格审查、约定有关合同条款、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工程款结算支付、诚信评价以及提出拟建议承包商“黑名单”等;

4.3.2负责实际支付款项时审查合同相对人是否出具符合要求的不(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函。

5管理内容

5.1概述

本规定明确了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的责任主体,按管理环节分别规定了资格审查、合同控制、日常监管、资金控制、诚信评价等要求。

5.2责任主体

5.2.1责任主体确认原则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主体。

5.2.2责任主体

5.2.2.1总承包商

对所承包项目的总包、分包层级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5.2.2.2分包商

对所分包项目直接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5.2.2.3建设单位

对直接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对总承包商、分包商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

5.3资格审查

不得为拖欠过农民工工资的承包商办理市场准入。

5.4合同控制

5.4.1管理原则

a)所属单位与直接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的,要严格依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制度、办法,明确规定按月、按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

b)承包商与直接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涉及分包的,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

c)承包商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5.4.2发包、分包合同

发包、分包合同分别指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商、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的合同,签订中应体现以下内容:

a)应把保障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作为单独条款予以列示,并要求提供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承诺函;

b)约定承包商取得施工合同预付款、进度款时,优先、定期、直接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代发;

c)总承包商未按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商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据确凿的,建设单位可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同时在未结清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5.5日常监管

建设单位对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对分包商,均应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实行重点监控。

5.6资金控制

5.6.1资金计划管理

a)所属单位编制资金计划时,应优先安排农民工工资支付事项,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b)因支付涉及农民工工资工程项目或任务而追加的资金计划,所属单位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5.6.2结算支付

a)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商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b)总承包商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商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据确凿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资金支付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同时在未结清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5.7诚信评价

5.7.1年度评价

公司按照《承包商准入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承包商实施年度评价制度,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承包商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动态监管。

5.7.2“黑名单”制度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包商,取消资源库准入资格,并且纳入“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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