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和房屋权证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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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管网北方管道公司体系文件修改码/版本:0/F文件编号:BF

国家管网北方管道公司体系文件

修改码/版本:0/F

文件编号:BFGDGS/CWZC.34-2018

为规范土地和房屋权证管理管理,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公司受托管理的集团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执行。

3术语和定义

3.1权证

本规定所称的权证是指证明公司享有土地、房产相关权利的证明,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

4职责

4.1规划计划部

4.1.1负责指导、协调所属单位土地权证办理的相关事宜。

4.2财务资产部

4.2.1负责检查所属单位新增土地、房屋和存量土地、房屋的权证办理及更新情况。

4.3总经理办公室

4.3.1负责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程序的要求保管公司机关土地、房屋权证。

4.4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4.4.1建设项目管理中心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土地、房屋权证的办理。

4.4.2各单位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领导负责本单位土地、房屋权证督办和权证建档的总体协调。

4.4.3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对土地、房屋权证办理情况建档。

4.5所属各运营单位

4.5.1各单位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领导负责本单位土地、房屋权证的督办。

4.5.2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单位自建项目土地、房屋权证。

4.5.3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土地、房屋权证的归档和档案管理。

4.5.4土地、房屋使用单位负责土地、房屋权证的变更、补办和注销。

4.5.5财务部门

a)负责信息系统中权证数据的维护、更新;

b)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土地、房产权证,掌握办证进度;

c)负责督促土地、房屋使用单位及时办理权证的变更、补办和注销。

5管理内容

5.1概述

5.1.1本规定从权证的管理流程划分,包括取得、日常管理、变更、遗失补办、注销灭失等。

5.1.2权证的取得形式

5.1.2.1从取得主体划分,分为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取得、其他地区公司建设项目取得;

5.1.2.2从取得来源划分,分为一级市场取得土地,集团公司内部取得土地和房屋,从土地二级市场取得土地及从外部单位取得房屋三类。

5.1.3权证管理

5.1.3.1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按照国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对不同用途、不同取得方式获得的土地分宗指界、确权、登记;对拥有的土地应依法及时办理土地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手续,依法取得并保存不动产权证书;对承租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土地,要依法办理并保存好他项权利证明书。防范出现长期无证或证载权利人不一致等瑕疵问题。

5.1.3.2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按照土地登记所确定的位置、面积、用途和性质使用土地,不得随意变更。根据用地状况,对依法确定的地界设定界标,明确用地界限和范围,做好土地保护与管理,解决所占用土地权属争议。

5.1.4公司及所属单位因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等需要,涉及土地用途或使用权类型变化、土地使用权转移等,要按照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集团公司审批程序进行处置。

5.2土地、房屋权证的取得

5.2.1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的土地、房屋应在政府土地、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后取得土地、房屋权证。权利人名称应登记规范。

5.2.2以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的主体划分

5.2.2.1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建设项目

a)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应在取得用地批复文件或签订出让合同、他项权利合同后及时申请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取得土地、房屋权证,并在取证后15个工作日内向运营单位提供权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b)资产移交时土地、房屋权证尚未全部办理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财务部门应在资产点交时对未取得的土地、房屋权证办理情况建档,同时将档案备份件移交运营单位财务科,档案移交清册由总会计师和相关业务部门签字确认,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

1)应办理土地权证的土地、房屋清册;

2)已办理的土地、房屋权证;

3)地籍调查表及宗地图;

4)建设单位就未办理权证的情况出具说明并加盖公章(情况说明见记录8.1);

5)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包括土地预审批复文件、项目核准文件、征地协议、征地款付款凭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决定书等)。

c)运营单位应至少每年一次向建设单位发函确认土地、房屋权证办理进度,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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