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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音乐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江苏省音乐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省音
乐家和音乐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音乐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江苏省音乐家协会是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音乐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江苏省音乐家协会在中共江苏省文联党组的领导下,在中国音乐家协会的指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全省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三创三先”新时期江苏精神,扎实推进文化建设工程,促进江苏音乐的大发展大繁荣努力奋斗。
第三条江苏省音乐家协会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音乐传统,鼓励艺术探索和创新,创作生产出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音乐作品。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江苏省音乐家协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努力提高音乐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五条组织江苏省音乐家进行各种音乐创作、理论研究、艺术表演等方面的艺术实践、学术交流与研讨;组织对民族、民间音乐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与研究;组织音乐比赛、评奖、展示及各类音乐活动,扶持和奖励优秀的音乐作品和论著,发现、培养各类音乐人才,促进音乐创作繁荣和优秀人才成长。
第六条促进音乐教育事业,重视社会音乐教育,加强音乐普及工作,团结和依靠会员广泛举办各类音乐艺术学习班、专题讲座,支持和引导各种健康有益的群众性音乐活动,办好协会组织的各类业余音乐艺术表演团体,努力提高国民音乐素质。
第七条江苏省音乐家协会反映团体会员和音乐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关注不同体制的音乐从业者。不断加强音乐领域的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
第九条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音乐界的联系与交往,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音乐界的联系与交往,促进国际音乐文化交流,推动江苏优秀音乐文化走出去,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音乐文化、增进同各国音乐家的友谊和团结贡献力量。
第十条积极参加中国音乐家协会和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一条江苏省音乐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制。江苏省各省辖市音乐家协会为江苏省音乐家协会团体会员。在宁省属音乐类院校、表演艺术团体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南京部队直属艺术团体中的本会会员集体参加本会活动时,视同团体会员。江苏省范围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凡赞成本章程、在音乐创作、理论、表演、教学、组织、活动等方面有一定成就和有较大影响者(细则另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能表明自己音乐工作成绩的材料,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各省辖市音协及在宁省属音乐类院校、表演艺术团体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南京部队直属艺术团体等推荐,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履行入会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对本会有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4、有优先获得本会通讯、研究资料及有关出版物的权利;
5、在音乐创作、理论、表演、教育及音乐活动中成绩卓著,有较广泛的社会影响,或在国家级重大比赛中获奖者,有要求本会推荐加入中国音乐家协会的权利;
6、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要求本会予以保障的权利。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3、定期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凡两年以上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者,即认为自动退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者,经主席团讨论通过,取消其会籍。
第十四条凡对江苏省音乐事业有特殊贡献的海内外音乐家或社会人士,经审核批准,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组织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单位推举产生,并根据情况确定部分特邀代表。会员代表大会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主席团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是:
1、听取和审议、批准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2、修改江苏省音乐家协会章程;
3、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4、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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