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玉米价格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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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玉米价格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申请明细表、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玉米”是指在吉林省区域内种植的黄玉米。

保险责任

第四条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原因,造成玉米收获价格低于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价格,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收获价格=保险当年玉米在大连商品交易所10月份时第二年1月份到期合约的月平均结算价

约定价格=保险当年玉米在大连商品交易所4月份时第二年1月份到期合约的月平均结算价×保障比例

上述到期合约的月平均结算价均为玉米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品质的价格,不计算玉米期货合约质量差异扣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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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玉米价格下降所造成的价格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政府行为和司法行为;

(二)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原因导致玉米的减产损失;

(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保险金额=约定价格(元/吨)×约定产量(吨)

约定产量根据当地玉米近三年平均产量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70%,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保险期间按玉米自播种到收割的正常生长过程计算,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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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保险费按照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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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玉米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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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八条保险期间内,保险玉米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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