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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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加强政策扶持进一步支持旅行社发展的通知》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设立并登记注册,具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及其分社,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投保人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者,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当投保人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所列范围内的旅游活动时,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且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投保人收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相关通知文件,或者收到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相关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被保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

(一)投保人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须赔偿被保险人损失的;

(二)投保人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被保险人预交旅游费损失的;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投保人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且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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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生危及被保险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时,投保人未支付被保险人的紧急救助费用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使用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责任免除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规定,不属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使用范围的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袭击或恐怖活动;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

(四)自然灾害;

(五)投保人及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被保险人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第六条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旅游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旅游合同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超出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损失及费用;

(二)违约金、滞纳金、超过保险金额以外的赔偿金、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各项间接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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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三年。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额)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其他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法律法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该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免赔率(额)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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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的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等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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