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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篇一: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nbsp;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

会资本合作(,,,)模式等工作需要。

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以下

简称“74号令”)对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情形及操作程序做了细致规定。竞争性

磋商作为首个“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有财政部制定

发布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

下简称214号文)进行规范。但是,在实践中,竞争性磋商较容易与竞争性谈判混

淆。“磋商”与“谈判”这两个词仅从语义上看,看起来区别不大。那么,财政部

为何要认定这种新的政府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究竟有何实质性区别,

本文试图以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此问题一探究竟,供实践操作者参考。

一、适用情形的对比

根据上表的对比,可以看出,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为

交叉关系。当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时,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

方式均可供选

择使用:(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2)事先不能计算出价格总额。

表中所列其他情形(划线部分)则不存在这一选择问题。

二、程序性规范高度相似nbsp;

上表是74号令与214号文中完全相同的条款。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的基本程序,即:成立谈判小组——

制定谈判文件——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74号令据此对竞争性谈判程序进行

了具体规定。214号文也按照4个基本程序进行规定,即:成立磋商小组——制定

磋商文件——磋商——确定成交供应商。

从具体的规定来看,214号文中的大部分规定与74号令中对于竞争性谈判程序

的规定是相同的。

根据上表,总共38条的214号文有19条规定与74号令的规定完全相同。

此外,214号文中还有一些规定与74号令基本相同。例如:磋商文件内容和谈

判文件内容的规定基本相同,214号文增加了“政府采购政策需求”“不予退还保

证金的情形”“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这3项具体的内容,并将“采购程序”具体

化为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214号文对公

告内容有规定(214号文第七条),而74号令对竞争性谈判的谈判公告内容没有规

定。这些差异体现出214号文的规定在74号令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完善,

这是实践经验积累使然。

总之,竞争性磋商的程序与竞争性谈判的程序高度相似。

三、程序有明显差异的部分nbsp;

1.谈判文件、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和响应期限不同nbsp;

2.214号文增加了评审专家对违法行为的报告、举报义务的规定

214号文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

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专家

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3.214号文增加了采购人、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解释说明的禁止原则

214号文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

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

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

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4.竞争性谈判采取最低价法,而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

由于采取了较为复杂的综合评分法,214号文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分别对

竞争性磋商的综合评分法的分值设置、评审得分和顺序、评审报告的内容、评审报

告签署规则等做

了具体规定。

评分方法的差别是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最大的区别。综合评分法的优势在

于可以考虑商务条件和技术条件等非价格因素。虽然,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

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

款,但是,基于供应商的资质、条件,以及其所提供的货物、服务、工程的质量、

内容等具体情况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别,因此,在评审的时候将更多的可变量纳

入评分指标,是合理的。

通过上文的比较,可以看出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在流程设计

和具体规则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明确采购需求”阶段,二者关于采购程序、

供应商来源方式、磋商或谈判公告要求、响应文件要求、磋商或谈判小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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