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公主岭市商业性玉米产量巨灾保险(2017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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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公主岭市商业性玉米产量巨灾保险条款(2017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申请明细表、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保险标的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玉米”指黄玉米,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整地块连片种植,且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域内;

(二)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位置;

(三)种植密度为5000株/亩以下,非青贮用途;

(四)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

(五)生长和管理正常。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实际产量低于保险产量的损失部分,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实际产量低于保险产量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

(三)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四)地震、海啸及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

(六)盗窃;

(七)种子、化肥、农药的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植;

(二)被保险人自行改种其它作物;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本保险条款其他条目中约定的不承担、免除或减少保险责任的部分,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保险金额=保险产量×约定单价

保险产量=保险标的平均产量×保险面积×保障比例

约定单价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承保次年1月份到期期货合约在承保当年4月份月平均结算价的一定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标的平均产量根据保险标的近三年平均亩产,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障比例分为40%、45%和50%三个档次,由投保人自行选择,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保险期间根据玉米的正常生长期过程确定,自播种开始至开始收获时止,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收获或改种其他农作物,则该部分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险费按照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款的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的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的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于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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