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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保险人与投保人认可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健康问卷)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非营业客车的自然人,乘坐合法营业的航空班机、火车、轮船、客车的自然人,以及乘坐非营业客车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伤残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以下一项或多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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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承担保险责任,具体事故种类由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航空意外伤害事故: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自持有效机票进入对应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2.火车意外伤害事故: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火车(包括普通列车、动车、高铁、地铁、轻轨、磁悬浮列车、城市铁路),自持有效车票进入对应火车车厢时起至到达车票载明的终点走出火车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3.轮船意外伤害事故: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轮船(指客船、渡船、游船),自持有效船票踏上对应轮船甲板时起至到达船票载明的终点离开轮船甲板时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4.营业客车意外伤害事故: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从事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汽车(包括客运汽车、公共汽车、公共电车、机场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租赁汽车、共享汽车、景区摆渡车),自持有效车票进入对应客车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客车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5.乘坐非营业客车意外伤害事故:指被保险人乘坐他人驾驶的、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非营业客车(包括家庭或个人自用汽车、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该车辆继续运行的加油、加水、换胎而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6.驾驶非营业客车意外伤害事故:指被保险人驾驶的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非营业客车(包括家庭或个人自用汽车、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该车辆继续运行的加油、加水、换胎而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及“可选责任”。投保人在已选择投保“必选责任”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投保“可选责任”中的一项或多项;若投保人未投保“必选责任”,则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必选责任: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交通工具造成的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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