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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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农村居民或长期居住、生活在农村地区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组织。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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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保险合同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失踪并被法院宣告死亡,保险人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保险人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根据《评定标准及代码》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项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人对于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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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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