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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之比较

导读:本文法律论文: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之比较,仅供参考,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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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之比较

口张淑芳,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是法治体系还没有

形成,而且与真正意义上法治体系的形成还有非常大的距离。当我们

作出这样的评断时,有两个基本概念是必须予以澄清的,也只有将这

两个概念及其关系予以澄清,我国今后法治建设中的一系列问题才能

得到很好解决。同样,这两个概念在我国公众甚至于法律人的眼里并

不是十分清楚的,以至于有些偏激的观点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已经进入了法治国家。在我看来,法律体系的形

成只是我国进入法治国家的测评指标之一,而不是这个指标体系的全

部。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试就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之间的区别谈

几点认识。

第一,法之静态方面与法之动态方面。法律体系是由法律典则结

构化、网格化等形成的规范统一体。一方面,法律体系呈现于人们面

前的是一个具有规模的典则群,而这个典则群的内部则是能够调整社

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另一方面,法律体系是按一定的规律构造的,即

是说其内部保持着一定的逻辑关系,或者是由结构化的层次予以排列

或组合的,或者是由网格化的形式将诸元素有机地整合在一起的。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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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疑问,法律体系本身就已经是一个独立的事物,而在我们观察这个

事物时,没有将它与立法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我们注意到当我国宣

布已经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也是以典则的构造和典则体系的独

立性为视角的,这是我们关于法律体系所能够具有的常识。

与之相比,法治体系则是另一个范畴的事物。当然,我们首先可

以给法治体系下一个定义,即指一国法律制度、法律典则、法律运行、

法律实现等有关法的综合交织的因素形成的法之实践体系。由这个定

义可以看出,法治体系中最为关键的因素是“法”而不是“法律”,

是法的诸种综合元素及其相互关系,是法在与其背后的复杂因素进行

能量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关系等等。这是我们对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之

概念所作的解释。由概念可以看出,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都不能离开

“法”而论之,这也是二者的共性方面。如果在二者的定义中寻求它

们的相异之点,其中第一个便是法律体系是就法的静态方面而论之的,

而法治体系则是就法的动态方面而论之的。法律体系之所以是静态的,

因为其只是若干典则和规范的一个集合,这些典则和规范在制定时虽

然有一定的动态性,但这个动态性只是为了产出它而具有的一种非内

在法的动态性,作为典则体系与规范既没有在运行中将社会的权利与

义务包容进来,又没有将法律主体和非法律主体的行为包容进来,当

然是以相对静态的特性表现于人们面前的。

那么,法治体系的状况如何呢?我认为,法治体系必然是一个动

态的东西,是“法”这个客观事物的动态方面。之所以这样说,是因

为法治是在典则体系、法律主体、社会主体之间进行不断的能量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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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体现出来的,“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

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

的大量的和平等的机会;对个人和团体各种权利和自由的正当保护;

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超国家的和国际的社会中,法治指对不

同社会的不同传统、愿望和要求的承认,以及发展协调权利要求,解

决争端和冲突,消除暴力的方法。它不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

及秩序;而是说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重新制

定适应本身利益的法律”。这个论断非常生动地揭示了法治及其体系

的动态化过程。

第二,法之形式方面与法之实质方面。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都与

“法”分不开,“法”是决定它们成立与否的核心要素,而“法”这

个事物用辩证哲学原理分析,则有形式方面和实质方面之区分。所谓

法的形式方面,是指构成法的那些具有外形性的东西;而法的实质方

面,则是指构成法的那些具有本质性的东西。法律体系究竟是法的形

式方面还是法的实质方面?应当说,这个问题的回答并没有多大的难

度。法作为一个事物.作为一个社会现象至少有三个有机联系的东西

左右着它,一是法背后的社会关系,它们是法及其体系的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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