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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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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于2019年2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反馈的意见和修改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和处理。现将修改完善

后的工程规范再次征求你们意见。根据《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预计2021年6月编

制完成《建筑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建筑消防设施通用规范》涵盖建筑消防设施通用技术要求。主要研究并提出建筑消防设施的通用功能、性

能,以及满足消防灭火系统功能性能要求的通用技术措施,内容覆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的设计和施工以及验收等建设过程中有关防火的技术和管理的要求。

主编部门:应急管理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承担单位: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等

附: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0.1为了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有效发挥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

1.0.2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与使用维护必须符合本规范。

1.0.3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抵触或更严格的强制性标准规定不一致时,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更严格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当其他有关建筑消防设施的技术标准与本规范抵触时,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1.0.4本规范是建筑消防设施在设计、施工、验收与使用维护中的基本要求。当建筑消防设施中采用的设

计或施工方法、材料、技术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同或有特殊要求时,必须按照本规范确定的性能要求进行合规性

判定。

1.0.5执行本规范必须同时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规范的实施监督。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和使

用中的消防设施,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0.1建筑消防设施与器材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工程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和《可燃液体、气体储罐

和材料堆场防火通用规范》的规定。

2.0.2用于控火、灭火的灭火设施或系统,应能保证有效地控制或扑救建筑内的火灾;用于防护冷却或防

火分隔的灭火设施或系统,应能在规定时间内阻止火灾蔓延。

2.0.3建筑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或系统应确保其可靠动作,并应能按照设定的要求持续运行;需与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联动的系统,其火灾探测与联动控制系统应能保证灭火设施或系统及时动作。

2.0.4建筑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或系统的管道、组件的性能应与防护对象、防护目的及应用环境相适应,

管道材料和系统组件应能保证系统稳定和可靠运行。

2.0.5固定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的施工现场应符合安全施工与连续施工的要求。

2.0.6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过程应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结束后应进行质量检查。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其他工程在施工完成后,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和系统与设备的功能进行全数

检查和测试。

2.0.7交流供电和36V以上直流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具有接地保护,其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

接地干线连接。

2.0.8室内外消火栓系统中的消防给水管道、固定消防设施中的供水管道和灭火剂输送管道,在安装后应

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2.0.9固定或半固定灭火系统或防护冷却系统、防排烟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对系统进

行系统功能调试。

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工程竣工后,应进行相应的工程质量和消防设施功能验收;验收结果应有明确

的合格与不合格的结论,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2

2.0.11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和维护,并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工作

状态,不得擅自关停或拆改固定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消防产品。

2.0.12在建筑内外设置的消防设施上或附近应有区别于环境的明显颜色或标识,说明文字应清楚且易于识

别,符号标志应规范;手动操作按钮等装置处应有防止误动作或被损坏的防护措施。

3建筑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

3.0.1建筑所设置的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应满足建筑室内外的消防用水需要。

3.0.2消防给水和消防水源应有可靠保证,并应能满足水消防系统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水量和水压的要

求。

3.0.3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处应具有专用排水设施,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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