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农险辽宁省商业性辣椒种植成本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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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险辽宁省商业性辣椒种植成本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特别约定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上述投保的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种植条件的辣椒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辣椒”)。

(一)种植地块应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非泄洪区内;

(二)种植技术符合当地农业技术部门普遍采用的技术要求;

(三)种植品种通过审定(认定),并经农业技术部门在当地推广试验成功;

(四)种植地块具有水浇灌溉条件;

(五)移栽定植成活后苗齐苗全且生长正常。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内涝、早霜、雹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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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灾及旱灾直接造成保险辣椒的损失,且损失程度达到30%(不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冲突、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污染、核反应、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病虫草鼠害;

(六)种子、化肥农药的质量问题或未按种植技术规范进行栽培种植;

(七)被盗、他人破坏行为;

(八)牲畜踩踏。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植株整株拔除或采摘期间及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失;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辣椒;

(三)未达到本保险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损失程度的损失;

(四)由于保险期间开始前的原因所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

第七条本保险条款其他条目中约定的不承担、免除或减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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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部分,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

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辣椒每亩保险金额参照辣椒每亩种植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地膜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辣椒的生长期确定,自保险辣椒苗齐苗全且生长正常时起至整株拔除或开始收获采摘时止(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具体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如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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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辣椒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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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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