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出口贸易的风险及防范措施.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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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出口贸易风险及防范

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我国出口贸易业务中,FOB贸易术语被广泛的使用。但是采用FOB贸易术语,由

国外进口商安排货运保险并指定境外船公司、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导致了国内出口

商面临巨大的潜在贸易风险,由此带来纠纷和损失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因此,有必要就采用

FOB贸易术语的出口贸易应注意的贸易风险及防范予以分析讨论,以使国内出口商提高风

险防范意识,采取各种措施以规避潜在的风险。

一、风险类型及分析

(一)无单放货的风险

FOB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是以货物越过船弦为界,即货交船公司风险便转移。从目前FOB

贸易术语的实际使用情况看,国外进口商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

国外进口商指定货运代理通常有以下几种考虑:有的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分拨集运、物

流等服务;有的是要求货代为其把握准确的交货付运情况;有的可以通过货代获得优惠运价;

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与货代串通骗取国内出口商货物。

由于国外进口商指定货代通常与国外进口商保持着非常好的业务关系,或者指定的国内货代

与国外进口商委托的国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系业务伙伴,因此,指定货代及/或无船承运人

极有可能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直接放给国外进口商,即无单放货,导致国内出

口商虽持有提单,但实际上已经货款两空。

目前,除一些国际上知名度高的国际货运代理外,多数境外货代的资质情况难以考证,无单

放货虽然是个别心怀不轨的人所为,但其阴影却始终笼罩着发货人。不法商人与境外货代互

相勾结,大多是小试几票订单,让发货人感到结汇安全,然后就以较大金额的订单骗取货物,

甚至有的国外进口商为了骗取货物专门到出口地设立货代分支机构。

当国内出口商持有提单向指定货代及/或国外承运人索赔时,却会发现面临巨大的诉讼难度,

主要表现在:

1、这些货代一旦骗货得逞就销声匿迹,即使法院裁决胜诉,也是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2、很多情况下,国内出口商所持有的提单并未在国内交通部备案,而该提单上的承运人却

在境外,撇开被告主体资格问题和送达问题,即使胜诉,执行方面仍然存在难度;

3、起诉国内的指定货代时,往往面临国内货代非承运人或者与国内出口商没有委托代理关

系的强力抗辩,而且国内货代的赔偿能力也有限;

4、很多国内出口商采用滚动核销或者批次核销的方式在未收到货款时就已经进行了核销并

退税,这导致其在国内某些法院会被认为未能有效证明其未收汇而败诉。

5、诉讼旷日持久,费事费力,某些损失项目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且目前汇率不稳,因此,

即使胜诉也不能挽回所有损失。

(二)无法取得提单的风险

由于国内出口商很难控制指定货代,因此无论是国内出口商与指定货代联系制作相关运输单

据还是由国外进口商联系制作相关运输单据和订舱,国内出口商都很难在安排货物出运过程

中控制运输单据的制作和交付,无法取得提单的风险随之产生。目前,无法取得提单的纠纷

屡见不鲜。

一般情况下,如果提单托运人栏内记载出口商,那么出口商通常能取得提单。但是,一方面,

在FOB项下,国外进口商是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其在安排订舱出运过程中往往可能要求在

提单的托运人栏内填国外进口商的名称,国内出口商难以控制;另一方面,不少国内出口商

甚至同意提单托运人栏内填国外进口商的名称。这就容易使指定的货代/无船承运人将提单

直接签发给国外进口商,导致国内出口商无法取得提单,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这种国内出

口商没能取得提单导致货款两空的情况并不少见。

当国内出口商发现提单已经被签发给国外进口商时,要追究货代及/或无船承运人的责任时

会发现很难赢得诉讼。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于承运人是否有权将提单直接签发给被记载在

提单托运人栏内的国外进口商存在巨大争议。

一种对国内出口商非常不利的观点认为:承运人把提单交付给谁,关键看谁是提单上的托运

人,而不是看谁是国内出口商或者国外进口商。由于国内出口商和国外进口商都有可能作为

托运人和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是,承运人无法也无义务查明买卖合同的相关内

容,而和他签订运输合同的托运人是唯一的,承运人有义务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而

实践中,承运人识别托运人的提单签发要求时有权根据提单托运人栏内的记载进行。在承运

人的实际业务中,他们都把握一个基本的原则,谁向我订舱,我就把提单交给谁。这是务实

的,而且有法律支持的。无论订舱人是实际的发货人还是托运人的代理,都完成了交付提单

义务。虽然承运人的这种做法可能使国内出口商的利益受损,但是究其根本原因是国内出口

商采用了FOB贸易术语所必然导致的,与运输合同无关。对此,涉及很多法律理论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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