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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诉讼中的专家证人资格与专家证据之可采信标准
郑鹏程;刘长云
【摘要】反垄断是最需要专家的法律领域之一,因此,专家证人在现代反垄断诉讼中的使用非常广泛.但专家证人的地位与作用与普通证人不同,专家证人有资格方面的要求,一般只有专门研究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家或法学家才有资格作为专家证人.专家证言丛须可靠并且契合案件事实.与专家证人资格有关的信息、与经济学有关的知识应当在诉讼过程中予以披露.
【期刊名称】《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6(030)004
【总页数】5页(P147-151)
【关键词】反垄断诉讼;专家证人资格;信息披露
【作者】郑鹏程;刘长云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71.2
“专家证人”是与“普通证人”相对的一个概念,指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证据或事实提供独立的意见。专家证人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用于解决诉讼中产生的技术争议。大陆法国家基本没有专家证人制度,相关技术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是通过司法鉴定。我国立法中也没有“专家证人”这一概念,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与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所指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专业人员”,实质上与英美法的专家证人没有多大差别。在我国没有制定反垄断法之前,司法实务中使用专家证人的场合很少。2008年,反垄断法的实施改变了这一状况,迄今几个影响较大的反垄断案件如锐邦涌和诉强生公司案*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3号。、奇虎公司诉腾讯案*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三终字第4号。等案件的原告、被告都聘请了专家作证。专家证据引发的问题,如专家证人资格、证据可采性等也由此初显端倪。譬如,在奇虎公司诉腾讯案一审过程中,被告不仅对原告聘请的专家证人的资格提出了质疑,而且试图以“报告委托人与原告之间有利益关系”为由对原告聘请的专家所提供的报告的“客观公正”性进行否定。*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时间还很短,实践中当事人聘请专家作证的案件也不多,因此,奇虎公司诉腾讯案中被告所提出的问题尚未引起理论界与司法实务部门的重视。作者认为,专家证人资格及专家证据的可采性是我国未来的反垄断诉讼案件无法回避的。基于此种认知,本文拟结合反垄断诉讼最活跃的国家美国的经验,对反垄断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作一专门探讨,希望对推进我国反垄断诉讼相关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早在14世纪,英国就承认专家证人在诉讼中的作用,但那时专家证人的角色只是法官的助手,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的情况直到18世纪才出现,到了20世纪,法院使用专家证人的案件越来越多,对专家证人的依赖程度也越来越高。原因在于,现代社会人们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日常生活与科学技术发展之间的关系日趋密切,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生产或生活中很多纠纷的事实真相需要求助于专门知识才能发现,而在事实真相发现方面,法官并无超乎常人的能力。为了对案件做出符合事实的裁决,案件当事人或法院往往会求助于专家证人,毕竟对某一事项具有专门知识或进行专门研究的人对该事项的了解比普通人、法官都要多。所以,著名学者兼法官波斯纳曾说:“由于现代型诉讼所产生的诸多问题在技术上相当复杂,为了迈向专门化的法院体系之目标,而并非以(或主要为)全能型法院体系为模式,大量地依赖专家证人看来是惟一可选择的方式。”*(美)理查德.A·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M],徐晰,徐昀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52页。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专家证人制度中的专家只限于自然科学(“硬科学”)领域中的专家,社会科学(“软科学”)领域的专家很少作为专家证人。原因在于,虽然人们在法律上接受了专家证人,但在心理上对专家证人的中立性及专家意见的客观性仍然心存疑虑。首先,绝大多数案件中的专家证人是由当事人聘请并由当事人支付报酬,而站在当事人的角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是每位专家证人的基本职责,所以,人们有理由怀疑专家证人只不过是当事人聘请的“枪手”,是当事人之“同党”。其次,与自然科学知识相比,社会科学有很强的主观性。即使双方当事人聘请的专家毫无偏私地站在中立立场,对同一事实也往往会有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观点。这种状况不仅无助于事实裁定者发现真相,反倒可能使法院成为一个学术观点纷呈的“战场”。即使到了现在,这种担心仍然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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