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农险河北省中央财政育肥猪养殖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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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险河北省中央财政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育肥猪”),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推广1年(含)以上;

(二)育肥猪体重15公斤(含)以上;

(三)经畜牧兽医管理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疾病;

(四)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五)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按所在县(市、区)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

(六)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肥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雨、洪水、暴风、雷击、冰雹、冻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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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疾病、疫病。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育肥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保险育肥猪在疾病、疫病观察期内因疫病、疫病导致死亡;

(三)政府扑杀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保险育肥猪未按免疫程序接种;

(五)保险育肥猪互斗、中毒、被盗、走失、野兽伤害;

(六)保险育肥猪因年老、僵猪而被淘汰宰杀;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采取综合防疫措施和有效的减灾措施、隐瞒疫情不向动物防疫部门报告的;

(八)水污染、大气污染、核辐射、核子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育肥猪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死亡;

(二)保险育肥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所发生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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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被捕杀。

第七条保险育肥猪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本保险条款其他条目中约定的不承担、免除或减少保险责任的部分,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十条保险育肥猪的每头保险金额参照当地饲养成本或市场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为800元,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按以下三种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一)一年期投保的,按投保时存栏能繁母猪数量的18-22倍;

(二)一年期投保的,按投保时实际存栏育肥猪数量的2.2-2.5倍;

(三)分批次投保的,按存栏育肥猪数量据实投保。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十一条保险育肥猪分批投保的,保险责任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保险育肥猪出栏为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且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按年度累计出栏数量投保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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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含)内为保险育肥猪的疾病、疫病观察期。保险育肥猪在观察期内因疾病、疫病死亡,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死亡保险标的对应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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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育肥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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