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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第1页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

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

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

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

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具有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

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以及承担专项治理工程单

位的资质管理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如何确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其含义有三

方面;一是依据地质灾害的成因,确定治理责任者;二是如果是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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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根据规模大小,确定治理级别;三是依据危

害大小,确定治理方案。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单位的资质

条件,并明确了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

资质的审批及管理权限。无论是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还是建设

工程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一旦需要进行专项治理,就应当由

取得相应等级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本条

第二款所称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专门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工

程。

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活动,包括对地质灾害进行专门性勘查、

针对性设计、按照设计开展工程施工和对以上阶段进行全过程监理等

工程行为。许多专家认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不同于一般建设工程,

在理论上和实际工程行为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一)“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与“一般建设工程”在学术理论上

的差异。

1、“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与“一般建设工程”分属不同的研究

领域。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与“一般建设工程”在学术上分属两个

不同的研究领域,它们有各自的特点和规律,有着十分明显的差异: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是通过研究岩石圈内岩石、土体、水体等地质

体的物理化学性质以及滑动、流动、崩落等运动规律,并抑制地质体

的破坏性运动的工程活动。其涉及范畴除了地质学外,还涉及地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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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学、气象学、水文学以及人类活动本身。而“一般建设工程”涉

及的仅仅是岩土体对地面构筑物的承载力等少数地质因素,研究重点

是如何利用各种建筑材料的物理特性,搭建更加牢固、更加实用的为

人类提供生活、发展空间的构筑物。

2、“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与“一般建设工程”是不同性质的人

类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与“一般建设工程”在学术研究领域

的不同,决定了这两类工程活动诸多方面的不同:

首先,两类工程活动的对象不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活动的对象

主要是地表以下的岩石、土体、水体等地质体,而一般建设工程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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